网络名人“边民”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获刑6年半

05.12.2014  05:06

  原标题:董如彬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董如彬(资料图)

  边民(董如彬)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12月4日16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董如彬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一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7月23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共判处董如彬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董如彬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新闻回顾

  两罪并罚获刑

  7月2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董如彬非法经营、寻衅滋事,被告人侯鹏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董如彬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侯鹏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董如彬、侯鹏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董如彬网名“边民”,系云南边民文化传播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躲猫猫”、“小学生卖淫案”等事件中表现活跃。2013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

  五华区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董如彬、侯鹏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帖文,为他人提供信息网络有偿服务。其中,被告人董如彬组织参与作案4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45000元;被告人侯鹏参与作案3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5000元。另查明,被告人董如彬为提高知名度,于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编造“10·5”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事件的虚假信息在“新浪”、“腾讯”、“QQ空间”、“天涯社区”等网络平台散布,歪曲事实,起哄闹事,引发大量网民围观、转载及传播。

   “边民”表示将上诉

  6月30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五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如彬、侯鹏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牟利,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董如彬是主犯,侯鹏是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董如彬在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事件发生后,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恶意攻击、诋毁国家机关和政府形象,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董如彬应当数罪并罚。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如彬、侯鹏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侦控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宣判后,被告人董如彬口头表示将提出上诉。被告人侯鹏服判,口头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