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法院集中宣判一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12.03.2015  17:51
        陕西法院网讯      近年来各种有毒食品相继流入市场,却屡禁不止。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3月11日,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公开集中宣判了四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刘某等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羊蹄、羊头作为群众喜爱的一种小吃,街头巷尾随处可见,但其制作过程中去除羊毛却是一道比较麻烦的工序,不法分子便从中打起了注意。被告人冯某从2014年4月份开始,在榆阳区租赁仓库,雇佣被告人李某利用工业氢氧化钠(俗称工业火碱)煺羊蹄、羊头毛,并卤制成熟食销售给城区居民。2014年10月份,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冯某加工羊蹄、羊头的厂房内,查获煺羊蹄、羊头毛用的未开封的工业氢氧化钠4袋,已开封未使用完的20kg。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李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触犯刑法,依法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李某期徒刑10个月。另一案同为利用氢氧化钠煺羊蹄、羊头毛的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在集中宣判的另外两起生产“毒豆芽”案件中,被告人刘某、万某同样为了牟取利益,为了达到豆芽相好、无根须、缩短生产周期、增加产量的目的,在生产过程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俗称无根水),并将生产豆芽对外销售,构成犯罪事实。法庭当庭宣判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被告万某有期徒刑1年,并分别处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