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报】金台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

22.09.2014  18:40
        近日,金台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杨某某、吴某某、王某等9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了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判处了罚金。

        该案的9名被告人除王某为重庆藉外,其余均是云南人,自2010年9月至案发,受发财梦的诱惑,他们被亲戚、朋友、同学先后约到宝鸡,加入以销售  “冰之澳”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积极参与宣传,拉拢亲友一同“致富”。后在经理赵某等三人(在逃)的操纵下,在本市金台区多处租赁房屋作为传销宣讲与推广的地点,要求参加者购买  “冰之澳”化妆品作为加入资格,每套化妆品价格为2900元。采取五级三阶制的管理模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空许利好,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更多人加入,骗取财物,同时以本人及其伞下体系累计销售的产品份额来确定传销级别,即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本案的9名被告人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先后被上级任命为主任,承担各自寝室数十人的管理及宣传、培训、协调等职责。为扩大交流,发展了“串寝”制度,该9名被告人直接负责并管理过的人数均超过30人。2013年9月11日上午,该传销组织在本市曙光路藏宝楼对面一地下室集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传销人员200余人。

        庭审中,杨某某等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均表示忏悔,虽说当初是被熟人骗到宝鸡,但为了获利和高位,后来陆续又欺骗自己的亲友来参加这个组织,大多数被害人连产品都没见过,完全是被虚幻的高额回报和美好前景所蒙骗,此次是个深刻的教训,希望其他人能引以为戒。

        该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杨某某等9名被告人加入传销组织,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依法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各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都能如实供述案件基本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理。该院依法判决杨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王某等其余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