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公开宣判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4.11.2016  23:09

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汉台区郑记蜂蜜南瓜蛋糕店、汉台区聚春巷雅香包子店2家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海升、杨小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杨小兰宣告缓刑三年。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伏法,服从判决,不上诉。

这两起案件是汉中市食药监部门近期查办的具有较强典型意义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被告人郑峰,汉台区汉峰路郑记蜂蜜南瓜蛋糕店负责人,在接到食药监部门书面告知并签署了食品质量安全书面承诺,明知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在蛋糕制作过程添加含铝泡打粉,致其生产销售的蛋糕铝残留量超出国家强制标准限量值,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被告人刘海升、杨小兰系汉台区劳动西路聚春巷雅香包子店经营者,该夫妻二人在接到食药监部门书面告知,明知含铝泡打粉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非法添加剂的情况下,为追求口感和卖相,罔顾国家禁令和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在其生产销售的发糕中非法使用含铝泡打粉,被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检中查出。上述2家食品小作坊、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为充分发挥对广大食品从业者的震慑和警示作用,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经与汉台区人民法院协商,汉中市、区两级食药监管部门专门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及食品“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从业人员110余人参加此次公开宣判,“零距离”接受现场警示教育。通过旁听法庭庭审和宣判,身临其境见证法律尊严,有关食品从业人员纷纷表示一定引以为鉴,严守食品安全各项法律法规。(汉中市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