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设吸烟区,说好的“全面禁烟”呢?

18.11.2020  16:05

   室内设吸烟区,说好的“全面禁烟”呢?

  即将生效的《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引发不少人质疑,原因是该条例允许部分室内公共场所设立吸烟区,未能满足室内全面禁烟的国际标准。而且这可能对其他地区的无烟立法产生示范效应。(见11月16日《南方都市报》)

  据中国控烟协会透露,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0个城市出台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地方性法规,覆盖了全国11%的人口。同时,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都已实现了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今年5月25日,世界卫生组织授予北京市控烟协会西太平洋地区“世界无烟日奖”。如此语境下,个别地方立法允许部分室内公共场所设立吸烟区,难免引发争议。

  早在2003年,我国就签署了相关国际公约,其中明确,“缔约方应以立法、行政等措施防止公众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接触到烟草烟雾。”不可否认,我国现行控烟相关的法规与全面履行公约的要求,尚存在差距。特别是,没有一部专门的全国性控烟法律法规,这也导致了一些地方禁止吸烟的场所不统一,可操作性不强;各地在执行室内公共场所禁烟过程中,尺度不统一,处罚也不够规范。

  比如,深圳一家电子市场内的两位烟民被辖区派出所处以拘留2日的处罚,曾引发广泛关注。虽然此举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但似乎并无法律依据。这也给市民带来了困惑:到底什么样的情况,可能被拘留?

  对禁烟、控烟,各地职能部门单打独斗、多头执法的情况也比较突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文化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食药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公安部门负责网吧、旅馆等。同时,各个部门可能互相观望,如此也造成一些室内公共场所,成为禁烟的真空地带。同时,如何执法、如何处罚,也是一个难点,“罚了张三,却放了李四和王五”的现象并不鲜见。

  种种现实都指向了,控烟立法应该统一。比如,立法对禁烟场所尽可能具体,执法主体要明确,处罚措施要强硬,处罚标准要量化。比如,建立、完善“场所自律、行政监管、人大督导、社会监督、专业监测和舆情评价”相结合的依法控烟工作机制。

  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事关所有人的健康权益,有些制度的口子千万不能开。

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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