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增421家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30家被取消资格

05.04.2017  19:25

汉阴县蒲溪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专业喷药队帮助农户统防统治

日前,我省第二批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第一批省级示范社监测结果出炉,全省421家农民合作社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社,6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被认定为省级用水示范组织,30家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被取消省级示范社资格。

去年年底,省农业厅、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林业厅、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供销合作社和陕西银监局等10部门组成的省级示范社联评组在全省范围启动了第二批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评定及第一批省级示范社监测工作。经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申请,第一批省级示范社自查上报材料,县、市农业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推荐,专家组审查等程序,省级示范社联评组按照《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认定高陵七色彩无公害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等421家合作社为第二批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岐山县益店镇冯家山灌区北干七支渠农民用水协会等6家用水合作组织为第二批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取消了西安市阎良区绿丰源科技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等30家监测不合格的第一批省级示范社资格。

省农业厅农经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社的需要同时符合入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农民成员占80%以上,成员出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额达到50万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达到150万元以上等七大条件。申报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需示同时符合具有法人资格,农民用水户达到2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等5大条件。被取消资格的省级示范社将不再享受省级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对已接受财政扶持的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务管理与核算,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所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社成员共同所有,并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记者了解到,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是落实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要求,推进“十百千万”工程,加快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培育重要举措,每两年进行一次,获得认定的合作社和有关组织将会优先得到农业、水利、林业、工商、发改、财政、税务、银监等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据悉,我省自2014年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至今,各级农业部门共认定了农民合作社示范社2586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253家,省级示范社913家,有效拓展了农民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增强了服务功能,提高了凝聚力,对农民增收致富、产业脱贫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