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同居十天闹分手 法官说法退财物
24.09.2014 17:59
本文来源: 法院
50岁的刘先生和42岁的何女士同是甘肃省正宁县农民,且同属离异男女。5月初,双方通过上网,相互认识,经过一段时间联系后,决定结婚。之前,双方商定男方给付女方现金3万元,并为女方购买价值1.3万元的金项链和金手链。财物给付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便一同到富县同居生活。但同居仅十余天,双方就因缺少信任,性格不合,并为财产问题经常吵架,直至大打出手。刘先生觉得与何女士无法再过下去,便请求立案庭法官主持调解,要求对方返还3万元现金及金项链、金手链。
法官通过了解,弄清了事情原委和双方的诉求:刘先生要求何女士全额返还所给付的现金和首饰,而何女士只愿意返还金项链、金手链及现金2万元。其理由是共同生活期间花费了一部分现金,且刘先生打伤了自己,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针对纠纷特点,法官首先告知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次,明确指出刘先生打人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对方的医疗费用;再次,应核算二人同居生活十余天的花费后,考虑返还现金和首饰的价额。在法官释明法律、讲清道理和合理核算账目后,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何女士自愿返还刘先生现金2.5万元及金项链、金手链,并当场兑现,双方和气分手。
本文来源: 法院
24.09.2014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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