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富县“群众说事、法官说法”机制:县域治理好抓手

24.12.2014  10:37
        采访实录

        年底了,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马亮亮比以往更加忙碌。除了案头待处理的几份急件,今年又增添了一项全新的考核任务,要考核全院关于“群众说事、法官说法”司法便民联动机制的落实情况。

        自从今年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将“两说”机制推广全国以来,富县法院,这个默默扎根在陕北黄土地上的基层法院,走出了一条人民法院参与县域治理的新路子。

        在富县,百姓记住了这群善于说、勤于说和乐于说的法官队伍:“法制宣讲会上说,法律咨询当面说,行动不便上门说,见面不便电话说,调处纠纷现场说”。

        “便民联动工作机制把村民自治与法治手段、法治思维相结合,是准确把握县域治理特点、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实现司法便民利民的良好机制,是新形势下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推广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群众说事、法官说法”便民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中这样总结。

        兄弟法院前来“取经”的多了起来。交流中,富县法院院长刘尚军对“两说”机制的定位也愈加明晰。他直言,对这个“品牌”,最看重的是:讲法治、接地气、见实效。

        完善长效机制的制度构建、相关考核管理办法的出台、专项工作考核督查组的成立……在刘尚军的眼里,为了使法院在这一机制中更好地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富县法院除了自我加压,似乎别无选择。

        “促使法官增强服务群众的观念和能力,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使法院不断总结说法经验和好的做法,使这一机制成为县域治理、基层治理的好抓手。”考核督查组副组长、富县法院党组成员曹勇峰这样总结考核的初衷和意义。

        “要把开展说法情况作为干部业绩评价、奖优罚劣、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刘尚军强调。

        作为9个村的包村法官,赵妮一直是“两说”机制的积极参与者。她告诉记者,前两天她刚去了趟包村吉子湾村,回访了一起赡养纠纷案的原告。“老人家现在过得好着呢。”之前这起赡养纠纷通过赵妮的“说法”得以成功化解。

        赵妮办公桌上工整地摆放着一本厚厚的黑皮本——《法官日志》。“富县法官人手一本。”赵妮介绍说,每次下乡串户参与说法,都会在这本册子上留下记载:时间、地点、事件、参与者、效果、感受……

        “记录的要素多一些,日后的考核就会有据可查。”赵妮说。

        “嵌入式司法”——刘尚军更愿意用这样的表述,来概括法官参与“两说”机制助推县域治理现代化。

        他告诉记者,在今年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富县县委将这一机制进一步发展为“群众说事、法官说法、干部联村”的乡村治理联动机制,在全县推行。

        “很多纠纷借助新型的乡村治理联动机制通过诉前调解化解掉了,不用再进入诉讼渠道,对减轻百姓诉累、缓解案多人少、促进社会和谐,是一举多赢的效果。”马亮亮有感而发。

        据介绍,2014年,富县全院法官通过“法官说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85件,其中调处农民工讨薪、相邻权、苹果购销合同、赡养、侵权等50件典型案件,特别是处理了矛盾纠纷积怨在10年以上的土地、林权等5起疑难案件成效显著。

        将国家治理的法治精神,嵌入到乡土社会中,绘就出的是一幅风清气正的和谐图。截至目前,富县全县有102个村庄处于无讼状态。

        对于未来工作的规划,刘尚军已有了思考,“不断拓展和延伸‘两说’机制的内涵,开创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本土化路径。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改革号角中,富县法院与全国3000多个基层法院一道,一路脚踏实地,一路阔步前行。

        记者手记

        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发祥地陕西富县,“群众说事,法官说法”司法便民联动机制因创新发展于群众土壤中,从它诞生起,就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那里的法官离群众很近,基层组织和群众在遇到涉法问题时,第一时间就能获得便捷周到的司法服务;

        那里的民风淳朴,2014年富县法院实现了民事案件连续3年保持零增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现零收案;

        那里的法治环境优化,信访案件罢访率连续3年保持100%,成为延安全市唯一无赴省进京访的基层法院。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元素渗透,使得富县找到了自我治理与法制约束的最佳结合点。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刚志分析说,将村民自治与执法、司法机制相结合,使道德、乡规民约与法律共同构成基层社会治理的规范体系,“内生治理体系”有望得以建立健全。

        富县法院通过“说法”等柔性的法律宣教行为,起到“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周刚志由此总结说,中国司法权威的确立及社会治理的改善,不能单纯依靠提升司法部门的强制执法能力,也可以通过开展司法宣教活动增进法律对于乡土社会的“柔性渗透”予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