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日趋规范

04.03.2016  12:02

      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富平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把任前、任中、任后三个环节,不断规范人事任免工作。

      任前坚持考试考察:根据《富平县人大常委会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考试范围、内容,组织拟任人员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治意识;坚持对有关人员进行任前考察制度,对县委组织部门已经考察过的拟任人员不再考察,主要对县法院提请任命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庭长、副庭长、县检察院提请任命的检察员等进行任前考察,其中,对1名在考察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主任会议做出不予任命的决定。

      任中严格工作程序:坚持被任命人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县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在常委会上做表态发言,其他被任命人员做简单自我介绍;坚持按法定程序投票表决任命人员,举手表决免职和接受辞呈,当会颁发任命证书;贯彻落实向宪法宣誓制度,组织新任命人员在常委会上向宪法宣誓,或由检法两院在本院组织新任命人员向宪法宣誓。2015年,共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79人次,其中任命72人次、免职5人次、接受辞职2人次。

      任后加强任职监督: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开展履职承诺活动,每年年初人代会上由各部门对当年工作做出承诺,年末再向常委会汇报承诺兑现情况;制定出台了《富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办法》,规定述职对象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述职人数过多而不能保证“述职人员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同时,通过述职实现了常委会对“”和“”的双重监督。

      (杨增虎    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