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行业职务犯罪预防的几点思考

10.10.2014  12:44

      国有保险企业的崛起与发展,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法规不配套,监督措施不得力,给职务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投机钻营,惟利是图,敛取不义之财,给国家、集体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特拟本文,旨在预防和减少国有保险企业的职务犯罪。

      一、保险企业职务犯罪特点

      1、虚假理赔。个别保险从业人员与业务分管领导相勾结,编造虚假保险事故,虚构事故勘查鉴定结论,进行虚假理赔,侵吞公款。有的保险企业人员,欺骗上级主管部门,套取虚假理赔款,存入单位私设的“小金库”,进行集体私分。

  2、虚假退保、退费。保险企业的个别从业人员,编造被保险财产退保的虚假事实,进行虚假退保;或者将原保户的长期财保险种擅自改为短期险种,将变更的保险退费不退给保户而侵吞。待短期险种到期后,变更的保险事实便自动消失。如某县私营车主,于2000年5月在某保险分公司进行了车辆保险,年缴保险费8000元,该分公司从业人员编造该车当年退保的虚假事实,将该车退保费占为己有。

  3、实际赔付与做帐两套依据,侵吞套出部分差额款。当保险事实发生后,从业人员在赔付上与索赔方讨价还价后,开具一份赔付依据进行理赔,而在企业内部却夸大受损事实,开具另一份超出实际赔付的依据在财会做支出帐,从中套取赔付差额款。如某企业的吊车1999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后,在作业中因驾驶员操作失误,致使吊车支架撞死一施工人员。在赔付时,保险公司开具一份8950元赔款依据,以了结赔付。而保险从业人员根据领导的旨意,重新开具了一份22950元的赔款依据拿到公司财会上做了支出帐,从中套取理赔款14000元予以私分。

  4、拉拢客户,单位行贿。保险企业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个别责任人以请客户座谈、出外旅游。送生日礼金、拜年、给好处费等拉拢客户,然后以开展保险业务开支的名义,进行报帐。

  5、巧立名目,侵吞公款。一些保险企业将营业收入从正规帐上转入“小金库”,然后以发业务联系费、目标奖金形式予以私分。如某保险公司将该县学生保费收入1210768元和外务险保费收入269349元,在付了县教委的手续费及返回支教款628900元,开支了业务人员一部分业务联系费及职工的“绿条子奖”后,又以给职工旅游补贴、兑现各种目标奖等名义私分国有资产53万余元。

  6、财会人员与临时业务员相勾结进行贪污。为获取保费收入,保险企业的个别责任人采取给付高额手续费为手段,吸引更多的临时业务人员到社会上招揽业务。而企业对这些临时从业人员教育不严,监督不力,致使一些临时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勾结,重复报销手续费用,中饱私囊。如某保险公司业务科科长从1999年至2002年期间,与刘某、胡某、邓某三名临时人员相勾结,三次重复报销已支付学校的手续费13万余元,受到了检察机关的立案查处。

   二、保险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

  1、运作不规范,制度不健全。虽然保险企业制定了很多管理制度,法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还不完善,在运作过程中,没有一套能够制约违纪行为的配套措施。在揽保运作中,有的领导对发生的保险理赔不实地进行考察,往往出现业务科科长说了算的现象。加之制度不健全,个别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虚构保险事故和退保,侵吞公款。因此,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保险运作势在必行。

  2、监督制约不力。权利失去监督是产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国有保险业务实行经理负责制,“一支笔”审批经费,人员安排一人说了算,企业内部对经理的权力制约就显得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

  3、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赋予国有企业人员一定的权力以保障其行使法定职责,行使职权与依法办事是对立的统一体,法律意识不强的人不可能正确地行使职权,不能正确地行使职权必然导致职务犯罪。这些人往往把权力与法律对立起来,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心理上的不平衡,价值取向改变,私欲必然恶性膨胀起来,大搞权钱交易、铤而走险,走上职务犯罪道路。

   三、预防对策

  1、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险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保险企业的监督,充实保险企业领导班子,并经常督促、检查保险企业的业务运作情况,加强管理制度及运作机制配套建设,充分发挥上级保险企业的制约作用,规范保险市场。坚决扼制保险企业在运作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乱编乱造行为,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一要规范保险业务费用开支,规范年度经费限额,对不合理的支出,坚决不予报销。企业领导带头,业务科室重点抓落实,杜绝开支随意性的倾向。二要充分发挥集体决策作用,做到费用开支公开,自觉接受职工监督。三要对保费收入,保险理赔及退赔等统一单据进行严格的微机管理,票据管理部门要认真对领用单据进行微机登记入档,以便定时核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也是提高保险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一种手段。一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针对企业的运作特点和可能发生职务犯罪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保险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二要运用相关典型案例,以案讲法,以警示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企业领导要带头学法,严格守法,经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把职务犯罪的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

  3、加大打击力度。打击是特殊预防,对保险企业的职务犯罪也是一种震慑。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强化侦查水平和突破案件的能力。要选准保险企业贪污、贿赂、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突破口,及时地挖出保险企业的蛀虫,以维护保险业的运转秩序。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保险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供稿: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预防处 作者: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杨敏 编辑:刘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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