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朝“重典治吏”的再思考

31.08.2015  16:04

重典治吏”在中国历史上有着很深的思想根基和制度延续,而明朝将“重典治吏”推向了极致。众所周知,朱元璋生于行伍之间,长于乱世,与贫贱交好,深知百姓之疾苦,深恶官吏之贪恶。他的经历为他当政后推行“重典治吏”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明朝的治吏政策堪称中国历朝之典范,其治吏用刑之重也是无与伦比的,但却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朱元璋于洪武六年(AD 1373年)颁布了《大明律》。在《大明律》中对贪污、腐败、渎职者一概处以绞刑。之后,在洪武十八年又颁布《明大浩》,这是朱元璋亲自编篡的一部特别刑法,它把“重典治吏”推至极端。下面具体看一下,明朝是任何重典治吏的。

严法整饬吏治,严惩官吏失职、渎职行为。《大明律》规定“凡军官,应旨而不请旨者,及应论功而不论功者,该官吏当处绞;若文职官,应有犯应奏而不奏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 《大明律·刑律·受赃》规定 :“官吏受财,坐赃致罪,官枉法赃八十贯者,绞;吏枉法赃一百二十者,绞。”可见,明朝对于官吏失职、渎职、贪污行为的处罚的相当重的。 

创立“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大明律·职制》中规定:“凡奸邪进谗言者,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絮乱朝政者,妻子为奴,财产入官”。对于官员结党,处罚往往罪及数百人。 

酷刑处罚贪官污吏。明朝在原有刑罚的基础上,还创立了枷号、庭杖等刑罚。并且还采用了奴隶社会才存在的挑筋、断背、枭首、剥皮、凌迟等酷刑。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明世宗嘉靖三年,因朝臣韦熙等一百三十人谏争大礼事被庭杖,当场毕命者十六人。”同时,在俯、州、县设立“皮庙场”,即剥贪官污吏之皮,以草充之,置于庭堂,以警后者,这样的刑罚可谓触目惊心。对于其效果,《大浩续篇》中记载;“今贪官污吏者,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

客观来讲,明朝的重典治吏对于明朝维护统治,提高行政效率,缓和社会矛盾,巩固政权起了一定的这作用。与此同时,酷刑治吏也带来了极大的消极作用,它造成统治阶级内部众叛亲离,人心不稳,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官场中人心惶惶,相互包庇、猜疑,严重地影响了政府职能的发挥。对于贪污者不仅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反而使其贪污更甚,贪污者更多。

对腐败课以重刑,不仅不能达到反腐败的目的,而且也不符合现代民主人权的要求。明代的“重典治吏”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那么现代社会,特别是转型时期的现阶段,应任何有效地反腐败呢?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制度:

改变政府职能,使政府行政公开化、透明化,建立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腐败之所以能产生,是因为有其滋生的土壤。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机制,也缺乏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这就为一些腐败行为提供可乘之机。近年来,中央进行了一系列行政改革,如政府公布“权力清单”等措施,从而促使行政更加公开透明。这就可以铲除腐败滋生的温床,逐步建立官员“不能腐”行政实施和监督机制。 

进一步改革我国政府的用人机制,从单纯注重才能转向注重德才兼备,进一步增强官员的“责任意识”。同时,拓展我国的人才来源,应不拘一格用人才,做到“善用人、用好人”。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为公务员创造一个规范、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保障制度,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能。总之,腐败中,人的因素是主导因素,应从人的思想深处杜绝腐败观念的滋生,让官员树立“不愿腐”思想理念和道德操守。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国司法审判机制,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体制,做到:“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腐败者受到的应有惩处来教育政府工作人员,让政府工作人员产生“不敢腐”的畏惧。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对腐败的威慑力,起到警示教育和预防腐败犯罪的作用。

(作者: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解双朋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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