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我省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

09.10.2014  10:15
    为推动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征集共享和联合应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省商务厅日前下发《关于在商务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综合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按照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分类,分为企业信用记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企业信用报告三类。

  失信行为分为轻微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别重大失信行为等3种情形。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由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评价出具,按照“三等九级”划分,有效期为一年,可在多个部门重复使用。信用等级A等(细分为AAA、AA、A三个级别)表示受评企业信用素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B等(细分为BBB、BB、B三个级别)表示受评企业信用素质一般,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一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或各项经济指标存在一定风险和不稳定性;C等(细分为CCC、CC、C三个级别)表示受评企业信用素质差,一年内有严重失信记录,或有5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或资不抵债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稳定性。信用报告分为“具备信用能力、信用能力一般、不具备信用能力”三类,仅限于申请实施特定项目或从事特定活动时一次性使用。凡享受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信用能力高的企业。

  《方案》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核准、许可)、市场准入、资格认定、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依法使用及核查相关企业的信用记录。对信用记录优良的,依法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依法严格执行失信惩戒措施,其中,对一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重点加强监管,暂缓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审核手续、限制当年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当年不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限制当年新增项目审批、禁止当年参与评优评先等限制措施。对有特别重大失信行为的,公开曝光,取消从事或有关申请资格,取消财政补贴资格、撤销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3年内禁止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和新增项目审批等经济活动;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崔春华)


责任编辑:易寒  审核: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