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场地不能共用

20.06.2015  03:06
核心提示: 省教育厅昨日就规范全省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教学点发出通知,明确对农村地区居住人口少、独立建制幼儿园服务半径超过5公里,且无法覆盖到的村组,可科学设置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教学点。

三秦都市报 - 三秦网 讯(记者张彦刚) 省教育厅昨日就规范全省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教学点发出通知,明确对农村地区居住人口少、独立建制幼儿园服务半径超过5公里,且无法覆盖到的村组,可科学设置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教学点。

据悉,按照我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凡城区学校和乡镇中心小学原则上不再设立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和幼儿教学点。省教育厅通知,对符合上述规划布点规定要求、生源人数超过90人、规模达到3个班以上的区域,可在区域内小学附设幼儿园;生源人数不足90人,规模不足3个班的,可在区域内小学附设学前班或设立幼儿教学点。小学附设学前班以招收学前一年适龄儿童为主,幼儿教学点可招收3-6岁适龄儿童,班级可按年龄段分设,也可混合设置。

省教育厅明确规定:小学附设幼儿园要按要求,必须场地独立、园舍独立、门禁独立、户外设施独立;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幼儿教学点,确保建筑安全,室内外活动场所充足。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教学点要做到人员独立,不与小学共用。专任教师与幼儿比要达到1:15,且每班配有保育员。

省教育厅规定,小学附设幼儿园须同时具备《登记注册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有留餐的还须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证照,方可开园招生。上述幼儿园收费执行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级同类标准,对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并严格落实我省学前一年免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