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法规范小餐饮 重大事故地方领导引咎辞职

24.09.2014  14:36

 


  日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提请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称,各级政府不履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场所,生产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地方特色视频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以及销售的场店。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经营场所外应悬挂名称标识牌,内部明显位置公布许可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新投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有包装的食品应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并标示“小作坊食品”字样。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配制酒、饮用水、饮料、冷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


  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符合餐饮服务基本特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


  小餐饮服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经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学校周边小饭桌、学生托管中心、农家乐、农村家宴服务经营者和私房菜经营者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样适用草案中小餐饮相关规定。


  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时间等信息,发给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摊贩应当明显位置摆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有关部门应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噪音、市容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间,并向社会公布。经营活动结束后,食品摊贩应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适用食品摊贩相关规定。


  进货票据和查验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


  根据草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食药监管部门应对“三小”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将抽样检验结果、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许可证被吊销3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草案规定,违反条例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同时还规定,食药监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5000元以上罚款和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药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如发生食品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草案规定,各级政府不履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功、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食药监管、城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三小”监管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来源:( 陕西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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