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化财政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

08.12.2016  18:05

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委、中心),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机中心,局机关各处室(办)、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农机化财政资金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强化对农机化财政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保障项目管理、实施质量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项目效益。依据《预算法》《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晰监督管理责任

(一)县级农机化部门对项目真实性负责。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的实施终身负责,对农机化财政资金项目的申报、实施、资金使用等承担主体责任。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遵照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农机化财政资金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并认真及时开展项目自查。

(二)市级农机化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负责。 市级农机化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机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入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并根据权限分工或受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委托,对辖区内农机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开展验收。各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本市范围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各项目的实施动态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各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省级农机化部门对项目的规范性负责。 省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负责农机化财政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牵头组织工作,对项目的规范性负责。局各相关处(站)根据职能职责范围负责提出本处(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初步意见;指导项目申报、审核、初步安排意见的提出和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等;局计财处负责编制年度农机化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意见、审核下发申报指南、协调组织申报、下达项目计划,指导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局监察室负责对农机化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进行纪律监督。

二、严把五个重点环节

(四)申报环节。 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根据中央、省级农机化财政专项具体要求,需要公开征集的项目,要组织编制申报指南,会同财政部门公开发布,逐级申报。省级农机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由局计财处会同局机关有关处(站),研究提出年度农机化财政专项预算安排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机关各处(站)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安排意见,组织编制分管项目申报指南,经分管局领导审定,由局计财处综合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局长审签后,会同省财政厅以农机计发文件印发,并在陕西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开发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从其规定,需要公开征集的参照上述规定程序编制发布指南。拟申报项目必须立足当地资源,符合中省的农机化政策、财政资金投资方向、农机化发展规划。各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强化资金统筹,维护项目公平,同一项目单位(除特殊要求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每年度只允许申报一个类别专项,避免多头申报。拟申报项目上报前应在市、县(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专项名称、申报单位、项目法人、申报条件、建设内容、申请资金规模、资金用途等要素。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申报工作,组织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方案,并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相关文件材料,填写项目库系统,完成网络申报。

(五)审批环节。 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初审、集体研究、计划下发等环节。省局各相关处(站)根据国家、省级有关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市、县(区)及局属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纸质和网络审核,提出遴选意见,经主管领导审定后送局计财处进行程序性审核、综合平衡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局计财处拟文,经局长审签,会同省财政厅以农机计发文件下发。农机化重大项目的评审由局各相关处(站)会同局计财处组织。项目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切块下达的专项省级不组织评审。对已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农机化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对于不符合申报指南下达的投资方向或建设内容要求;项目单位不具备申报指南规定的法人资格;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项目申报书存在严重缺陷;以往下达的项目执行不力,成效不佳,管理不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新项目;以往下达的项目存在严重违规现象,被各级检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的单位,两年内不再安排新项目;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情况之一的不予选定。

(六)实施环节。 对编入省农机局部门预算、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待部门预算批复、计划下达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在接到省级项目计划文件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计划下达到下一级农机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及合同。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监理等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中,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变更财政补助资金20万元(含)以下的,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省级备案;2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农机、财政部门联合向省级农机、财政部门申请,由省农机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变更财政补助资金20万元(含)以下的,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省级备案;20万元以上的,由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农机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建设主体的变更,应在省级项目计划文件下达一年内完成。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财务管理的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的项目单位,应将原始凭证复印后按照项目单位会计制度建立备查账;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健全项目档案。

(七)监督检查。 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中,省局各相关处(站)要对归口管理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分管专项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进度、质量、效果;及时汇总上报归口管理项目的总结等。局监察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监督农机化项目管理主体履职情况,查处农机化项目违规违纪行为。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机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自查;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等。

(八)验收环节。 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根据验收权限分级实施。中央农业专项项目验收按各专项规定进行。省级农机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单体项目财政补助4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市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除特殊验收要求外);40万元以上的(含特殊要求),由项目实施单位逐级向省农机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农机局各有关处(站)会同局计财处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应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项目管理、技术、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含)以上单数。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项目计划下达文件;项目财务决算报表或审计报告;其他有关资料。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向省农机局提出建议,商财政部门缩减或收回项目资金。

三、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

(九)认真总结。 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各项目的实施情况,主要做法、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和有关建议等方面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总结并报送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或项目验收机构,对其辖区内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综合评定,形成全市项目总结按期上报省局各项目主管处站,并抄送局计财处。局计财处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汇总上报全省农机化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情况。

(十)奖优罚劣。 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实施。对不按项目计划实施项目的;滞留项目资金,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项目实施进度缓慢,难以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实施存在严重问题,导致项目不能发挥基本功能的;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的;套取、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未完成项目整改工作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可停止拨付项目资金,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并收回项目资金。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承担监管、监督责任的人员要尽职尽责,对因不尽职责发生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对违规违纪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项目执行规范,资金使用合规,实施效果好的市县和单位,将用适当的形式予以奖励。

(十一)加强领导。 各级农机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充分认识项目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不断增强监管意识,强化项目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建立职责明确、制度规范、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源头管控、全程监管、绩效跟踪、责任可究的项目监管机制,实现项目设计更加完善、管理职责更加明晰、监管体系更加完备、项目绩效更加显著的管理目标,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和加强农机化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  

本意见适用于省农机局归口管理的中央农机财政专项项目、惠农补贴项目和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机化财政专项项目。中、省对相关项目与惠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