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明年起施行

21.12.2017  23:25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科研人员进行奖励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
  《条例》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政府和部门的职责、保障措施、技术权益等方面对山东省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了规范。从立法上加大了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权益的保障力度,给予科研院所充分的科技成果转换自主权。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事项。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其负责人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后,免除决策责任。
  《条例》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一成的比例用于绩效奖励;对科研人员进行奖励的收益比例由不低于50%提高到70%,对报酬的收益比例由不低于5%提高到不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