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阳安旺银业有限公司山阳县银厂沟铜矿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通知

15.04.2015  12:00

    陕国土资采抵备字〔2015〕15号

    抵押人(采矿权人):山阳安旺银业有限公司山阳县银厂沟铜矿
    抵押权人(银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们双方提交的山阳安旺银业有限公司山阳县银厂沟铜矿(证号:C6100002011033220111506)抵押备案申请收悉,现予以备案。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抵押备案期限至2016年11月28日,抵押期间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抵押人的采矿活动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三、抵押贷款合同系你们双方商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对其中的任何条款负责。
    四、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到采矿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注销手续。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4月13日

    抄送:山阳县工商局、山阳县国土资源局。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