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鉴定人出庭作证 彰显司法公正

27.07.2016  15:41
        陕西法院网讯    7月22日,岐山法院蔡家坡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及法庭询问,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后,蔡家坡法庭审理的第一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民事案件。

        2015年11月29日,被告冯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原告史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伤情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在受理过程中,被告以该鉴定意见书系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真实为由,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因鉴定意见对于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和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鉴定意见,当事人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蔡家坡法庭基于上述各种因素,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制作鉴定人出庭通知书。在庭审中,法官对鉴定人的身份信息、鉴定资格,以及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进行审查后,被告代理人和法官就鉴定场所、鉴定时原告治疗是否终结、鉴定的依据和方法以及鉴定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对鉴定人进行了询问,鉴定人一一作了回答。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说明,从程序及实体上进一步还原事实,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