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大出台《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17.07.2015  10:30
      为切实加强岚皋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7月14日,岚皋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十七条,包括专题询问的对象、议题、工作原则、实施步骤、采取方式、询问议题的要求、询问主要问题的途径来源、怎样开展专题询问以及专题询问的结果运用等内容。其中明确规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下旬提出下一年度拟开展专题询问工作的建议,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专题询问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进行。对于突发性、特别重大的事项,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安排专题询问。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被询问机关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跟踪督办,对审议意见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题询问所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暂行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监督法》的具体表现,对强化人大监督职责,规范“一府两院”的工作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宋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