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十二月一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06.09.2016  19:11

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8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四个省(市)10月1日起先行试点。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司、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对《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意义、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工作要求等进行了解读。(《意见》全文及解读见3版)

意见》指出,个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简政放权、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有利于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意见》明确,“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实现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的便利化程度。

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的改革内容和任务。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特点,《意见》对2016年12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设定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过渡期,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新的营业执照,对于未换领新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意见》特别强调,各地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意见》还强调,“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意见》要求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落实,加强协同推进,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扎实稳步推进,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