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监督检查的通知

23.07.2015  18:48
陕建标发〔2015〕2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住建部以及省厅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我厅将于近期对有关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动态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部分本省勘察设计企业、部分入陕外省勘察设计企业。    二、检查时间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在本行政辖区内承揽项目的企业,检查时间自行确定。省厅进行抽查,抽查时间集中在7月-8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受检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核查承接工程项目情况,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是否存在出卖资质图章、代审代签、压价竞争、越级承揽业务等不良行为的。   (二)检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伪造、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执业责任(包括现场执业履职)、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核查中标企业现场执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省外入陕企业注册人员是否与入陕备案登记人员一致。在核查企业时,对企业的注册与非注册执业人员一并进行核查。   (三)核查设计项目履约与质量保证情况,检查被抽取的项目合同履约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形,是否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形。   (四)核查企业诚信经营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虚假投标、围标、串标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违法情形。   (五)受检材料中是否存在伪造、恶意涂改等行为。    四、检查程序   (一)自查阶段:受检企业对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的规定,针对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企业及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等情况认真自查,并向核查单位提供书面自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二)核查阶段:省厅及各设区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重点核实办公场所、人员配备、工程业绩、市场行为、质量技术管理等情况。 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本省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厅提出依法撤回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外省驻陕分支机构,将取消入陕备案,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及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对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五、检查要求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检查情况要记录存档。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各地检查情况应于8月31日前书面报省厅。   2.各受检单位要高度重视,不得拒绝阻挠,积极配合检查。受检单位应及时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相关人员的社保证明、企业工程业绩,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附件: 1.外省勘察设计企业检查用表       2.检查结果意见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