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三项举措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07.05.2015  09:58

近日,韩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了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密切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以下简称公检法)协作配合,建章立制,强化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建立案件受理环节“绿色通道”。对于公检法指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设立“绿色通道”,由专人接受函件、办理手续、指派案件承办人,并用最短时间向指定(提供)单位送达指定辩护专用公函。在确定案件承办人方面,实行无缝隙对接,对于时间要求紧的案件,采取“先上车后买票”的工作模式,就是先用电话通知律师着手承办案件,对于所需的材料随后补充,做到不因准备材料而耽误办案,使整个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环环相扣,有条不紊地进行,真正做到工作机制畅通。

建立疑难案件会商机制。当下,刑事案件发案状况日趋复杂多变,犯罪嫌疑人年龄趋小,一案多人,恶性案件增多,这无疑给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确保律师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韩城市的做法是部门间就各自业务涉及事项中的规律性、苗头或倾向性问题采取部门会商。经过会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取得一致认识,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案件办案质量评估体系。实施“三级督办”,即司法局分管领导、援助中心主任和律师所主任的三级督办;实施专人跟踪回访,即法律援助中心由专人负责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工作,及时回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他们的近亲属),征求他们对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律师反馈,从而使援助工作亮在面上,达到办一案教育一片,体现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利用回访的形式向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法官征求对律师办案的意见和建议,改善律师办案环境和提升律师办案质量。通过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评估体系,极大地调动了律师办理案件的积极性,更大程度上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孙晓娟)

来源:韩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