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全面实现法律援助与 司法救助互通互认机制

11.05.2016  17:23

 

     

  近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榆林市建立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互通互认机制。

  该《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就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建立起告知、互通互认及信息共享等机制。当事人先行向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获准的,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对于获准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凭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再重复审查,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对于获准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是否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为方便当事人,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基层法院设立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负责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工作,向涉诉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援助对象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持《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在人民法院复制相关必要案卷材料时可以享受减免费用政策。

该《规定》的实施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实现司法便民、法律援助惠民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简化经济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审批环节,降低受援人维权成本,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决不让经济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确保经济困难群众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榆林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