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措施期间社会面管控的通告

27.08.2022  12:01

      根据《渭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要求,自8月27日7时起,我市城三区分层分类分级分步有序调整部分公共场所临时性管控措施,为有效保障调整期间各项管控措施顺利开展,确保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应对疫情防控办公室统一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地区,或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拒不履行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村庄、饭店、医院、宾馆、超市、药店、菜市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拒不听从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实施扫码测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证明等防疫措施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入渭通道疫情防控服务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码测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证明,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中高风险地区车辆和人员劝返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核酸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饭店、诊所、培训机构、宗教场所、宾馆、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经营场所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举办大型会议、论坛、展会、婚宴等聚集性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渭南市公安局

  2022年8月27日

编辑:高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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