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出台史上最严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14.05.2015  13:21

  为严格落实各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咸阳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近日,陕西省咸阳市制定出台《咸阳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据悉,陕西省咸阳市辖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市级各有关部门是《行动计划》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或具体工作承担部门。实施过程中,要依据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行动计划》规定的任务以及核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订实施方案,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对咸阳市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大西安(咸阳)文体功能区管委会、新兴纺织工业园管委会及市级各有关部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年度考核,是指自2015年起每年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级各有关部门实施《行动计划》情况进行的考核。终期考核,是指2018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级各有关部门整体落实《行动计划》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

  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以及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三大类。(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的年均浓度,降尘强度,优良天数和重度以上污染天数。(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清洁利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控制等5项指标。(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包括工作机制、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等3项指标。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重点任务、日常督查以及督办投诉四大类。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实行百分制。终期考核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考核目标,视为通过考核,反之为未通过;同时采用评分法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联防联控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终期考核采用国、省考指标一票否决。完成国省确定的工作任务并得满分视为通过考核,反之未通过;同时采用评分法进行综合评价。

 

 

 

 

 

(责任编辑: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