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出台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07.03.2015  12:37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师交流轮岗,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近日,安康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出台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文件规定安康市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范围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镇、村和教学点教师(含特岗教师),不包括县城所在地学校教师。生活补助不计入五险一金和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教师在岗时享受,离岗后自然取消。在编不在岗和在岗不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等不享受生活补助,“三区支教”等享受国家其他政策补贴人员不在实施范围。

  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要坚持“省市统筹指导、县区自主实施”的原则。省级加强政策指导,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中增列综合奖补资金,对已经实施义务教育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县区给予奖补,综合奖补资金可以由县区财政统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的相关支出。市级加强督导协调,推动各县区加快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各县区确定具体补助范围和对象、补助标准等,建立“按艰苦边远程度分档补助”的乡村教师补助政策,重点向村小和教学点、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倾斜;统筹落实资金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及时落实到位。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是否纳入补助范围由各县区自主确定,并承担所需资金。各县区原出台的边远地区教师相关补助政策应统筹实施,不得因实施生活补助政策而取消或降低补助标准。

  为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文件要求各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摸清情况,科学制定本县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实施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发放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省、市财政、教育部门将定期对各县区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贴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分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综合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