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开展职工带薪休假工作大检查

18.12.2015  10:55

    近期,安康市组织市监察、人社等部门对2015年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作了检查,保障了干部职工的正当权益,促进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面贯彻落实。

  2015年市审计局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市本级各单位在职工应休未休的补偿性工资报酬发放上,未严格按照人社部门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发放行为未经审批,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兑付职工应休未休的补偿性工资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为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审计建议人社部门梳理归并近年来中省出台的一系列落实职工带薪休假的政策规定,联合监察、财政部门制定应休未休公休假(或未休满)的工资制度,并对干部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

  本次检查,要求各单位认真分析,总结评估2015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报送2016年职工带薪休假备案。对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不好和上报情况不及时的单位,将在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