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出台2016-201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2.01.2016  12:17

近日,宝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2016-201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作为宝鸡市政府采购活动日常监管的基本遵循,新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与往年相比,呈现出以下亮点:

一、 聚焦简政放权,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模式。 新目录认真落实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体现出围绕简政放权定规则、围绕结果导向抓监管的理念。 一是提高市级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从原来的1万元提高到5万元,工程类项目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从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工程类项目从3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二是向县区下放管理权限。 改变过去统一制定县级采购限额标准的做法,授权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三是严格界定审批与备案事项。 除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单一来源采购等法定审核审批事项外,把采购计划编制、公告发布、专家抽取等依法可放开的事项切实放到位,充分发挥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积极性。这些制度设计,不仅有利于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有利于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执行,而且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强化服务的改革要求。

二、 聚焦权责对等,夯实政府采购工作责任。 一是注重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新目录凸显了采购人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强调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应当健全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形成单位内部财务、业务、审计、法规、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实施。 二是注重落实主管预算单位的管理责任。 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同时在采购计划备案、变更采购方式等日常工作中强化主管预算单位的职责。 三是重新梳理集中采购目录边界。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确定为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通用类项目,把以前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但不属于通用类的项目,调整到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四是 厘清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和监管职责。 明确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发改、住建、规划、水利、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聚焦提高绩效,优化政府采购方式方法。 一是试行批量集中采购。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规模效益,新目录明确2016年起市级对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等8个品目的产品试行批量集中采购。二是 适当调整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品目。 新目录按照“有增有减,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取消了原电子产品等协议供货品目,新增了办公消耗用品及市政、道路交通设施、照明、园林绿化等限额内工程定点采购品目。 三是 细化集中采购目录分类。 新目录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分类标准及编码,实现了集中采购目录的标准化,也为下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软件自动备案奠定了良好基础。

作为新目录出台的配套措施,近期我市还相继印发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委托代理等业务示范文本,并出台了政府采购随机抽查监管、绩效评价等管理办法,着力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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