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探矿权年度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09.2014  18:03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规范探矿权人的勘查行为,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和国土资源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全省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由省厅颁发勘查许可证且在合法有效期的探矿权。

(二)在陕西省行政区范围内,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且在合法有效期的非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探矿权。

(三)已办理保留的有效探矿权。

(四)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新立探矿权。探矿权年检必须通过探矿权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逐级报送,具体探矿权年检项目数据以省厅在矿业权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中下发的探矿权年检项目为准。对探矿权范围跨不同市、县行政区域的,在勘查施工主要范围所在地的市、县参加探矿权年度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涉及勘查范围的其它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年检内容探矿权年检具体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实际工作的勘查矿种、勘查阶段、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二)勘查项目年度资金投入情况, 是否按已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是否完成了当年设计的实物工作量,属省整装勘查区的,是否签订了勘查项目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当年探矿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主要勘查成果。

(三)依法勘查情况。

1.有无越界勘查、圈而不探、以采代探、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以承包、转包等方式擅自转让探矿权的违法违规行为。

2.有无变更勘查单位、引进资金合作勘查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3.探矿权人是否按时主动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开工、停工和结束工作等报告。

4.是否依法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

5.有无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行为。

6.受到市、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的,是否已整改到位。

7.有无其它矿产资源勘查违法违规行为。

三、年检时间和检查方式

(一)年检时间安排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省厅对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要求,尽快安排部署2014年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探矿权年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

(二)年检方式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采取县(区)、市、省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年检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监督抽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地核查项目数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检勘查项目总数的50%;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地核查的基础上,对部分探矿权勘查项目进行野外实地复查,复查项目数不得低于10%,对县级开展年检工作进行指导、抽查;厅对全省范围内参检探矿权项目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省厅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抽查力度,重点对2014年新设的省级整装勘查区、重点区及矿权密集区进行监督抽查,同时对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此外,省厅还将把探矿权年检工作和地勘单位执业检查工作相结合,督促勘查单位依法勘查,提高工作质量。全省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厅将把年检结果向各市国土资源局通报,并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材料报送

(一)探矿权人按以下要求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报送探矿权年度检查资料: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必须按国土资发〔2010〕180号文中附件1的年度报告格式填报,填报数据必须真实)。探矿权人报送1份纸质年检资料。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4.2014年度勘查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5.2014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复印件。

6.2014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件。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各市国土资源局必须在2014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探矿权年检工作总结、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统计表(附件1)、年度检查项目表(附件2)、《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和电子光盘报省厅(年度检查项目表(附件2)较以往有改动,增加了“是否抽检”内容,请各市局认真填写)。

(三)探矿权年检项目必须通过矿业权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经县、市、省三级网上报备。未在网上报送的年检项目按未参加年检处理。

五、相关要求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健全工作机制,分管领导要认真抓好探矿权年检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确保2014年探矿权年检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探矿权人信息档案,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在年检工作中作为检查重点,对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监督探矿权人完成当年的设计工作量,将年度勘查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检结果的重要依据。

(四)探矿权人拒绝接受年检、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未履行法定义务、提供虚假年度报告资料的一律视为年检不合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国发〔2005〕2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责令探矿权人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相关资料及行政处罚意见,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五)对未向省厅报送并受理变更、延续、注销、保留的过期探矿权项目不予年检;对年检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因各种原因暂缓年检及其他需补检的探矿权,待年检结束后由各市局组织统一向省厅报送补检。

(六)探矿权年检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不批准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或探矿权转让申请。

附件:1. 市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统计表

      2.2014年探矿权年度检查项目表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9月1日

(联系人:张 豪 联系电话:84333040)

抄送: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开发司、勘查司、省各地勘主管部门、中央驻陕地勘单位。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