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长沙、呼和浩特、石家庄、沈阳):
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的规定,现就2015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重点、范围、方式
(一)抽查重点
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子和苗木。
(二)抽查范围
林木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种子的单位。
苗木:造林地、假植地、苗圃。
(三)抽查方式
1.国家级抽查。由我局委托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委托书见附件1)重点抽查,其中,吉林、黑龙江、福建、云南、陕西、宁夏等6个省(区)抽查林木种子,天津、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等10个省(市)抽查苗木。
2.省级自查。其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林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按照通知要求自行组织抽查。
二、抽查、检测依据
(一)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等。
(二)检测依据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 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1999)、《育苗技术规程》(GB/T 6001-1985)、《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0-1991)等正式颁布施行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抽查内容和检测项目
(一)抽查内容
1.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3.林木种苗标签制度执行情况。
4.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情况。
5.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
6.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7.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和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情况。
8.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林木良种以及种苗质量要求情况。
(二)检测项目
林木种子:净度、发芽率(或生活力,或优良度)、含水量。
苗木:综合控制条件、地径、苗高、根系,油茶实生苗、未除萌苗比例。
四、具体要求
(一)国家级抽查要按照我局确定的地点进行抽查,自查省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时间和地点。
(二)抽查人员到达抽查现场后,先听取当地种苗质量管理情况介绍,再进行现场抽查。要严格执行林木种苗质量抽查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抽查程序和方法,保证抽查结果科学公正、准确客观,真实反映被抽查单位的各方面情况(表格详见附件2-9、附件12-14)。要轻车简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三)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委托书》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开展工作。在现场抽查工作结束时应及时进行意见反馈,填写《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现场意见书》(见附件8)、《苗木质量抽查现场意见书》(见附件9)。林木种子检测结果出来后,要向被抽查单位反馈《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通知书》(见附件10)、《苗木质量抽查结果通知书》(见附件11)。
(四)被抽查省要以县为单位向承检单位提供造林、育苗基本情况。
(五)被抽查单位若以各种理由推诿、推迟、更换抽查地点,则视为拒绝抽检,按质量不合格处理。
(六)2015年7月底前将抽查报告(见附件15)及有关结果表格(附件2-7)报送我局。我局适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