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版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

05.06.2015  16:02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省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陕政发[2015]14号),我厅共保留行政许可项目10项。现将省政府同意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开,包括行政许可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收费标准、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省国土资源厅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15年版)

                              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6月4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15年版)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012001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八条:“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同。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不收费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相应的高、中级技术人员;3、相应的勘查设备、仪器;4、相应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5、申请地质实验测试资质的,还应具有专业实验室资质认证证书。

附件1

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大厅

20个工作日

029-84333072

附件2

012002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许可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施行时间1998.2.12)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不收费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2、符合国家和我省各级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3、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相关要求;

附件3

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大厅

40个工作日

029-84333072

附件4

012003

矿产资源勘查(含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探矿权的保留、延续、变更和注销)、开采(含矿产资源开采、开采权的变更、延续、注销和闭坑)审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第十条:“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申请保留探矿权。”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探矿权使用费、价款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九、十条规定

附件5

附件6

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大厅

40个工作日

029-84333072

附件7

01200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含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证书核发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第36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进一步细化了上述规定。

不收费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需具备: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3、有与申报资质类别与级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4、有与申报资质类别与级别相对应的技术设备;5、评估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

附件8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省国土资源厅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029-84333044

附件9

012005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200公顷以上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三)二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九千亩)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不收费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附件10

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大厅

20个工作日

029-84333020

附件11

012006

需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1、收费标准和依据

(1)《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字[2004]85号)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2、缴费方式

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

附件12

附件12

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大厅

15个工作日(不含省政府审批时间和缴费时间)

029-84333072

附件12

012007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上的,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不收费

在陕西省境内,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于建设项目选址前,办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

1、建设项目立项有关文件;2、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函;3、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备案证明、咨询意见或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4、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还需提供建设项目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压覆协议。5、其它有关补充材料。

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大厅

20个工作日

029-84333072

附件13

012008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附件14

不收费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4、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5、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

6、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复垦资金拟安排情况符合相关要求;

7、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8、建设项目不涉及违法用地和信访问题;

9、符合其他相关资料要求。

附件15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文窗口(西安市劳动南路180号)

建设单位将建设用地预审材料报入省厅办文窗口,经窗口初审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时,予以接受和受理。省厅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因情况特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注:在项目预审审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相关预审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审批时限内)。对不符合要求的预审报件材料,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退回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人。

029-84333072

附件16

012009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发掘、收藏和出境交流许可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十一条:“……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第十二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单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同时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切实可行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并听取古生物专家的意见。”第十四条:“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确需改变发掘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古生物化石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第十八条:“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改变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不收费

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古生物化石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附件17

地质环境处

30个工作日,出境交流许可为20个工作日

029-84333043

012010

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及保护登记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49号)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49号)第十五条“……需要保护的,由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到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的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不收费

在陕西省境内,地质资料汇交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办理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

在陕西省境内,地质资料汇交人按照规定向地质资料馆汇交完成后,需要保护,不予公开的,应当办理地质资料保护登记。

延期汇交:地质资料汇交人填写的《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表》;导致需延期汇交的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保护登记: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申请表。

资源储量处

10个工作日

029-84333036

1、受理;

2、处室审核;

3、分管厅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