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法官如何提升驾驭庭审的能力

11.12.2014  15:14
        近几年来,随着法院系统招录初任法官门槛的提高,一批具有高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年轻人考入法院,加入法官队伍,为整个法院系统带来了生机与活力。

        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由于这些年轻法官是通过司法考试之后考入法院的,通常他们经过初任法官培训之后即被任命为法官,然后就开始独立承办案件。这就导致了年轻法官在工作经验和实践操作等方面存在软肋,独立承办案件之后,处理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时,往往会明显感觉到经验不足。尤其是在主持庭审时,由于经验的缺乏,或者是紧张,常常会出现一些小问题。笔者本人就曾在第一次主持庭审时,由于紧张而出现口误,差一点闹了笑话。因此,谨以个人的一些经历和体会,与年轻的法官们一同探讨如何提升我们驾驭民事庭审的能力。如有不妥之处,恳请各位前辈不吝指正。

        年轻的法官们在承办案件之初,首先要向身边的前辈同事们学习经验,有条件的可以在其他同事开庭时观摩庭审,学习他们在庭审时的掌控能力,从仪态、语气等各方面进行观察和揣摩,从而为自己将来主持庭审打下基础。

        在庭前准备时,要认真研读案卷材料,充分掌握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心态,同时要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判,尽量把可能出现的情况都预先考虑到,必要的时候提前和主管领导以及法警部门协商,提前制定处置预案,确保庭审的安全和秩序,做到万无一失。

        在庭审过程中,首先要谨记法官的中立性,这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有的当事人到了庭上情绪激动,难免措辞尖锐,互相攻击;有的态度蛮横,不配合法庭调查;还有的当事人有抵触情绪,拒绝回答提问。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各方当事人都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保持中立的立场和态度。往往有时法官对当事人的一个眼神,一个表情,甚至是说话声调的高低,语气的强弱,这种细微的差别,都可能使敏感的当事人在心理上觉得法官是不是不公平。即使当事人对法官出言不逊,态度蛮横,法官在及时制止的同时也要保持克制,控制自己的情绪,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

        在程序上,按照民事庭审的流程,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对于一些有多名案件当事人参与的案件,要注意在陈述和举证的过程中,按照当事人的顺序,依次安排发言和举证,然后被告方再依次进行答辩和质证,这样一轮一轮的进行,就不会出现遗漏,书记员在记录的时候也比较有条理。庭后写判决时,查阅庭审笔录也会很方便。笔者在第一次主持庭审时,心里很紧张,提前打印好一份庭审流程,一直盯着对照,生怕程序上出错。结果在原告举证结束之后,轮到被告质证的时候,一时紧张,把“请被告质证”说成了“请被告举证”,被告的律师一脸茫然。意识到出现口误之后,笔者马上进行了纠正,庭审得以继续进行。其实如果万一遇到这种情况,及时纠正是必须的,但是要很淡定从容地纠正,而不能流露出一种“我犯了错”的慌乱。当事人会敏锐的捕捉到法官的情绪,从而对法官的能力产生怀疑,甚至会影响对判决结果的信任度。

        一个民事案件从立案开始,诉讼程序就给它规定了各种程序和步骤。当事人一步一步按照程序走下来,那些能够调解的案件大部分都在审理阶段被化解了。剩下的需要走到开庭这一步的,通常是一些矛盾比较尖锐,或者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开庭时,常常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这就要求法官要具有很强的应变能力。笔者有一次在开庭时遇到一个小插曲,就很有意思。当时是一件离婚纠纷,案情比较简单,原告独自出庭,被告则委托了他的一个朋友进行公民代理。这位代理人对法律知识略知一二,在庭审时也能够按照流程进行发言,庭审进行的比较顺利。在辩论阶段,双方依次发表辩论意见,也没有什么问题。第二轮辩论时,原告刚说了几句话,被告代理人突然站了起来,潇洒地举起一只手,大声说:“我反对!”当时笔者和合议庭两位审判员都呆住了,下面旁听席上传来一片笑声。估计这位代理人看过香港电影里的律政片,把电影里的情节照搬到了现实。当时笔者赶紧制止了他的发言,请他先坐下,同时让旁听席保持肃静,庭审继续进行。庭后合议时,大家说起这件事都觉得很好笑,说实话当时笔者也差点忍不住笑起来。但是在开庭时法官的仪态非常重要,如果当庭发笑,会让当事人产生十分不好的印象,所以在遇到这类情况时要及时制止不当发言,保持庭审的庄严感。

        开庭审理案件是考核一个法官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同时也是充分展示自己才能的机会。一个好的法官不仅要能够娴熟地驾驭庭审活动,而且还要有敏锐的判断力来处理庭审时的各种突发情况。在刚开始主持庭审时,难免会遇到一些让人窘迫的小状况,这是每个法官都会经历的事情,也是我们在成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这没有什么好丢人的。为了避免出现这些情况,希望各位年轻法官与笔者一同,多观摩其他同事的庭审活动,多学习他们的经验和技巧,确保把庭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烂熟于心,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自己驾驭庭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