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新规,16年首次修改 刑事申诉案件是否复查首次明确2月内应决定

24.11.2014  13:27

  原标题:最高检发布新规,16年首次修改 刑事申诉案件是否复查首次明确2月内应决定

  最高检20日发布了新修改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从多方面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和规范。这一规定在1998年6月制定实施,16年来首次修改。

  修改后的规定由原规定的41条增至共70条。修改后的规定明确,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根据新规定,审查刑事申诉期限为2个月;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根据原有规定,公开审查程序只适用于办理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新规定将公开审查适用范围扩大至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