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骗取资金4500多万 公司法人代表被判无期

27.08.2015  15:28

汉台 网8月27日讯 (记者张志杰 实习生 蔡晋权) 采用虚假出资手段注册公司后,两年多内,先后与800多名西安群众签订“借款”协议,涉案金额高达4500多万元。今年6月10日,市中院开庭审理 陕西 鑫 盛隆公司非法集资案,昨日该案有了结果,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 审理查明:2011年8月24日,张某(女)通过中介机构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了陕西鑫盛隆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某担任总经理。该公司主要经营 中草药的萃取、保健酒的生产。为此,张某在陕西省三原县鲁桥镇东里村租赁了场地,修缮和改建了生产车间和厂房。自2012年2月起,张某以鑫盛隆公司的三 原生产基地建设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返现和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由融资业务人员将群众有组织地接至鑫盛隆公司在三原县的生产基 地内参观,焦某负责接待参观群众,并向群众虚假宣传基地中草药提取项目的投资前景和高额收益,骗取群众信任后和鑫盛隆签订借款合同。张某、焦某二人对将骗 取来的集资款未建立任何财务账目,除将少部分集资款项用于租赁、改造车间厂房、办公地点、购买生产设备、返还投资群众利息外,其余大量资金两被告人均不能 说明去向。

案发后经审计,自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6月21日,张某、焦某等 共开具收款收据1122份,收取存款53610700元。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报案材料》反映,自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二人以鑫盛 隆公司的名义先后与805名群众签订894份“借款”协议,骗取资金45189224元,其中已兑付利息457100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44732124元。西安市中院审理期间,又陆续接到部分群众报案。审理认为:张某、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返现和高额利息为诱饵,欺骗社会公众与 鑫盛隆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昨 日上午,市中院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焦某有期徒刑15年。公安机关冻结的车辆及陕西鑫盛隆实业有限公司及张 某、焦某等涉案人员的银行存款126056.17元,扣押的物品和现金人民币4900元,依法发还受害人。涉案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