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点击》广播评论:让多部门执法形成合力

13.07.2015  18:28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广播评论《今日点击》)最近我们栏目接到商洛市民反映,说在商州区二龙山水库附近,一家“水上乐园”的建设项目在没有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开工建设,事实果真如此吗?这个建设项目又该归谁管呢?

    违法的水上乐园还在建设吗?如何发挥出联合执法的应有效力?一起进入今天的《观点面对面》:

    主持人:好,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今天做客直播室的嘉宾,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钱锦宇。节目一开始我们先问问记者王勇,报道中的商洛市欢乐岛水上乐园项目现在工程进展如何?还在继续建设吗?

    记者:这个项目距离水库大概就是200米左右,就在水库大坝底下。现在最新的情况是,违法建设已经停了,商洛市国土部门已经对这个项目做出了停工处罚,同时还罚款八万多块钱。

    主持人:我们看到监管部门再三下发停工通知,但是项目对停工禁令置若罔闻,是执法力度不够,还是建设方太嚣张?我们先来听一位听众的观点:

    听众:尽管国土部门之前已经给企业下发了三次停工通知,可水上乐园的建设却丝毫没有受到影响。这不禁让人感到疑惑:这家企业的背后,到底是谁在给他撑腰?敢这么嚣张、放肆?也希望相关部门好好查查,揪出幕后的黑手来。

    主持人:不管听众的推测是否在理,我们先请王勇给我们介绍一下这其中的情况,为何这家企业对停工令无动于衷呢?

    记者:这个应该从两方面分析,第一呢,作为建设方来讲是为了赶工期,希望在旺季能开业。另外这些执法部门的执法,基本只是停留在书面上,没有动真格的,所以这个可能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主持人:面对这个任性企业的任性所为,难道就没办法来整治了吗?我们热评听众就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听众:去年,长安区对区内一家违法水上乐园进行了处罚,没收乐园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29万多元。这样的结果真令人拍手称快。对今天你们节目中所说的这家非法乐园,也要依法严查,该处理的要处理,该罚款的要罚款,不能让违规企业再嚣张下去。

    主持人:这位听众给我们列举了西安市长安区的一起类似事件的解决办法,再看看今天话题中商洛市的这个违规建设项目,执法效果差别还是挺大的。钱老师,企业明明在违规建设却迟迟关停不了,您认为问题出在哪里?对企业这样的行为,对此法律上如何来处罚?

    钱老师:我个人觉得,问题的结症还是在于行政监管不到位,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根据我们国家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对项目施工单位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后,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该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持人:节目中记者采访了多个当地部门,有商州区发改局、商洛市城市规划局、商州区市容管理局、执法监察队,王勇,你采访中这些部门对自己的执法行为都是怎么说的?看似大家都在各司其职,但是履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钱老师,您认为原因出在哪里?

    记者:发改局认为我只管备案,但是不清楚你是什么样的情况,就是说他们并没有实地去看一看。规划部门认为,他们只是行政审批,执法权在市容局。后来我们又去了市容局,市容局说他们去了现场几次,也下发过停工通知,但是建设方跟他们玩猫捉老鼠的游戏,总之断断续续一直在施工。我们又到了国土部门,他们说下发了三次停工令,但是没有制止住。最后我们又问了监察部门,他们认为,法律给他们的权限就是一个行政执法,没有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在法院。所以最后就呈现出了这么一个执法软弱无力的局面。

    钱老师:我个人认为,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行政权责的不明确,不统一。现代行政的一个特点,就是行政管理的精细化。比如说咱们现在看到的这个案例,一个建设项目往往会涉及多个行政部门,但是多个部门之间如何是在有效的衔接和配合,就成了一个大问题。缺乏有效的衔接和配合,必然造成行政部门各司其职,但是行政效果不如人意。因此,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仍然是我们国家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

    另外,我还注意到,这个建设项目是在水库附件。而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都要试用这个条例。根据这个《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如果咱们讨论的这个建设项目所临近的水库达到这个标准,而且项目建设就在保护区范围内,那么我们在讨论行政监管时,就必须适用国务院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因此,如果这个项目属于水库保护区,而且这个水库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那么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挖沙、采土这些工程作业,就会受到国务院《条例》的规制。而《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而行政监管部门,也就成了水政监察支队或水政监察大队。因为根据水利部制定的《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而第六条具体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在第九条,也明确了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

    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主持人:眼下正值盛夏,商洛市这个水上乐园项目如此赶工期,不难看出项目投资方期待着建成后立刻投入运营。我们听众对此也有着自己的担心。

    听众:游乐场发生事故的事还少吗?企业还有没有良知?监管部门能不能扎扎实实做好自己的工作?我现在就担心这家企业为了利益不管不顾,违规建设之后紧跟着开门营业,这不是拿政策法规当空文,拿游客生命当儿戏吗?

    主持人:这位听众的担心不无道理。现在当务之急是立刻整治企业的违规行为,待其各项手续齐全、合理合法之后再继续开展后续建设。如何让政令出实效?哪些哪些政策法规、执法力度、哪些执法手段还要加强?钱老师。

    钱老师:首先,从立法层面上看,必须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一方面,争取制定专向立法,例如《陕西省水库保护条例》,以及细化其他已经实施了的水资源保护办法。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多部门行政的衔接和配合制度。其次,对于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转入司法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再次,进一步推动改革,强化行政监督和执法部门的主动性,遏制并改善李克强总理指出的那种行政部门“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现象。最后,强化人民监督和媒体监督。这往往是行政改革的重要推动力。

    主持人:我们节目曾关注过不少事件,总能看到与事件相关的各个部门在联合执法中不是执法不力,就是互相推诿,所以执行效果可想而知。联合执法本应作用更大、效力更强,但是现实中这却成了各个职能部门推卸责任的借口。如何发挥出联合执法的应有效力,哪些机制还有待完善?钱老师,最后请谈谈您的感受。

    钱老师:就像前面说的,一是要建立和健全行政联合执法制度。要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联合执法制度。二是要提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法治意识和积极行政意识,避免行政过程中的“”、“”、“”现象。三是要是是指标化管理,强化联合执法的目标考核和效绩评价。建立行政联合执法目标考核办法,和效绩评价。

    水上乐园一旦投入运营,也会成为地方休闲游玩的好项目,但如果没有通过严格的审批来确保安全,将会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发展的美好意愿很有可能化为泡影,对此当地政府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对违法项目,该叫停的要叫停,该补办的手续要补办,希望当地政府给群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顾不到”,今天的新闻事件促使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多部门的联合执法为什么会陷入推诿扯皮和软弱无力?我们需要做的,是打破部门分割和条块分割,赋予执法部门必要的强制执行力并让他们内部形成统一的调度和指挥,这样才能建立管住违法项目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