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避险时可采取必要措施转移群众
11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审议通过。
今年以来,受持续强降雨影响,全省有104个县区、813.54万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失踪51人,其中部分死亡失踪人员属于未按要求及时转移或转移后又擅自返回撤出区域的。制定《规定》的出发点,正是为了避免、减轻暴雨、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社会危害,进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规定》所称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是指根据气象、水文、地质等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区域内的人员,由人民政府组织临时性撤离、转移安置的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依法编制防灾避险转移应急预案,明确组织领导、转移责任、转移对象、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全转移避险地点、联络人员,制作发放转移避险明白卡,依法做好转移避险的相关物资、通信等准备工作,组织防灾避险知识宣传,开展应急演练等。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或者上级防汛防灾指挥机构的指令,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布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实施人员转移避险,并在广播电视滚动播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特别紧急情况发生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应急预案要求,应当通过广播喇叭、铜锣哨子、手机通信、上门告知等方式,立即通知动员并组织危险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
收到转移指令的人员,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积极配合,主动转移避险。对人员已经全部转移的危险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设置警戒线等措施,并实行24小时动态巡逻巡查。
紧急情况解除前,严禁转移避险人员擅自返回撤岀区域或者其他危险区域。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撤出区域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紧急情况解除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庄及房屋受损情况组织核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被转移人员返回,并依法做好灾后安置工作。转移安置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规定》明确,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必要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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