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规范汽贸业售价 4S店收提车费属价格欺诈

19.12.2014  12:49

    一些销售紧俏汽车的4S店额外向顾客收取提车费;有的售卖汽车虽然号称打折,但根本没有可参照的价格标准。昨日,市物价局召开汽贸维修行业价格公示现场会,明确以上行为均属于价格欺诈,要求汽贸维修行业必须明码标价。

    目前,汽贸维修行业存在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现象,主要表现在标价要素不全,如没有产地、品名等信息。同时标价涉嫌价格欺诈行为。如个别汽车4S店向购买紧俏车的顾客变相收取插队提车费,而这个费用就没有明码标价和购车合同约定。还有的个别4S店新款车辆还没有销售,就以打折销售进行宣传。还有一些商家宣传车辆降价销售,但标示的原价不是前7日内销售的价格,而是用厂家的市场建议价,诱导消费者购买,而消费者难以了解到前7日内的销售价格,这一行为同样涉嫌价格欺诈。

    昨日市物价局召开汽贸维修行业价格公示现场会,我市20多家汽车4S店负责人以及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上要求汽贸维修行业必须对车辆、售后维修以及零配件、小装饰品等进行明码标价,并制作维修服务标价牌(表),并严禁出现价格欺诈行为。市物价局将采取举报调查、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对明码标价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从而为消费则提供更加诚信透明、经济优质、便捷周到、满意度高的汽车维修和汽车消费服务。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提醒,发现价格欺诈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物价部门调查核实后,将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九种价格欺诈行为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中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记者 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