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楼十条”施行 廉租房易地配建费可延期缴纳

11.07.2016  11:38

  6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楼十条”)出台施行,其中提出,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实物配建廉租房,统一按现行标准的50%缴纳易地配建费,此举将进一步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楼十条”出台后,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规定,对配建廉租住房有关问题又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新出让土地商品住房项目

  不再配建廉租房

  自2016年6月25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的项目)不再实物配建廉租房,全部采取缴纳廉租房易地配建资金的形式完成本项目配建指标。廉租房易地配建资金缴纳标准按照现行(3700元/平方米)的50%执行,时间节点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日期为准。

  由国土部门根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书,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公示缴纳廉租房易地配建资金金额,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中予以明确。

  “楼十条”出台前

  配建廉租房办法不变

  2016年6月25日之前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仍按《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含配建廉租房面积)的,在本项目实物配建;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万平方米(含配建廉租房面积)的,采取缴纳廉租房易地配建资金的形式完成本项目配建指标的,易地配建资金缴纳标准仍按3700元/平方米执行。

  廉租房易地

  配建费可延期缴纳

  凡符合廉租房易地配建条件,且尚未缴纳廉租房易地配建费的商品住房项目(含2016年6月25日前的项目),其廉租房易地配建费可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向市房管局缴纳,原合同约定产生的廉租房易地配建费滞纳金不予追究,国土部门可先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廉租住房配建协议或廉租住房易地建设协议及缴费票据等资料,对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廉租房易地配建资金的项目,房屋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

  承租社会房源的住房

  保障家庭可获得租金补贴

  在此基础上,“楼十条”还明确,要促进住房保障货币化,在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农民工等保障家庭在承租社会房源时,按照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给予租金补贴。此举将使我市住房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渠道进一步完善。

  以前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市民还需要提供这样那样的证明材料。对此,“楼十条”提出要继续简化优化二手房交易过户流程,在依法行政的同时更加方便快捷地为群众办事,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

  其中包括:取消开具单身证明,无婚姻状况的,以询问方式确认为主;取消未成年人的监护公证,采用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来说明监护权;取消部分房屋过户中需要评估的程序,体现房屋价值采用完税后税票上的房屋价值;简化报纸公告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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