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建立批捕案件监督机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22.04.2015  14:34

近年来,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积极探索批捕案件跟踪监督机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完善捕后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监督。对于捕后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明确规定建立事先审查机制,变事后被动监督为事前主动监督;侦查机关捕后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事先必须经过检察机关审查批准。该院与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实行对捕后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审批制度,明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和变更程序,须经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同意方可变更强制措施。对拟变更强制措施的,按要求提供材料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犯罪嫌疑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书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侦查机关提出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意见,证实确需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有关证明材料;侦查机关办案部门经审查,拟变更或撤销逮捕措施的,制作《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征求意见书》,连同相关案卷及证明材料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检察机关收到侦查机关《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征求意见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侦查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审批意见依法办理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

构建审查批捕程序后对侦查活动的跟踪监督。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发出补充侦查提纲的同时,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防止案件流失。检察机关对于属于证据不足的不捕案件,制作《不捕案件跟踪情况登记表》、《补侦不捕案件跟踪卡》。对案件作出不捕决定后,逐一登记,对不捕案件进行全方位跟踪;对于批准逮捕,但需要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的,检察机关在发出《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同时,进行跟踪监督,保证批捕案件质量;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案情简单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的同时,发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要求侦查机关在较短期限内移送审查起诉,相关案件登记在册。侦查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的,要求书面说明理由;对于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建立案件登记台账,由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进行跟踪监督,直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完善捕诉衔接。建立畅通有效的捕诉信息沟通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在对所受理的案件作出审查逮捕决定后,及时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或者主要案情、《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等材料复印件移送给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及时审查案件批捕后的继续侦查情况,对案件证据有疑问的,及时与侦查监督部门沟通,对侦查机关没有积极开展继续取证工作的或是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反馈;建立捕、诉部门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对于审查逮捕的疑难复杂案件,侦查监督部门邀请公诉部门派员共同研究,在案件的定性、证据存在的问题、需要继续侦查或补充侦查事项等方面形成统一认识。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在适时介入时,适时邀请公诉部门派人共同介入,引导侦查。公诉部门对批准逮捕的案件,拟作不诉处理的或者对案件事实、证据存有疑问的,或者拟改变案件定性的,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建立捕后案件咨询引导制度。改变以往案件批捕后不再引导侦查的做法,与侦查机关会商,建立捕后案件咨询引导制度。案件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在继续侦查中遇到的问题,包括案件定性、取证方向、证据体系要求、取证程序等问题,向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咨询,侦查监督部门根据原审查情况及继续侦查情况,结合起诉、判决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引导意见。

(作者: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刘世文 李红玉 编辑:胡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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