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离职男子欲敲诈原单位领导百万获刑

24.09.2015  12:22

建筑公司员工离职后,以掌握公司在征地等多个项目中存在谎报等问题,要将相关资料向纪委举报为 要挟,向原单位负责人发送短信索取200万元。建筑公司负责人先向其账户汇入2万元,男子再次要挟时被抓。今年33岁的兴平人郭某,是陕西一建筑 科技 有限 公司的员工,因觉得单位给出的工资不符合自己的期望,便从单位离职。2014年8月26日开始,郭某在秦都区玉泉路、人民西路等地,多次向原单位负责人张 某发送短信,以自己掌握公司在西咸新区某个新城迁坟、征地、土地租赁中谎报、瞒报、虚报的相关资料,要向纪委举报、向媒体公开相要挟,向张某索取200万 元。

同年9月,郭某邀请同村村民郭某某加入,由自己继续联系要挟张某,郭某某负责准备 银行卡、取款等。一个月后,郭某与张某协商后,将索要金额降至100万元。10月31日,张某让公司员工从西安莲湖区内一银行,向郭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汇入2万元。当日,郭某某从江苏省昆山市一ATM机上取走现金19900元。随后,郭某再次向张某要挟索款时,被民警抓获。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 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98万元属犯罪未遂,依法比照 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郭某、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 罚,两人已部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郭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华商报记者薛望 通讯员梁语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