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自9月13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专项整治,有效遏制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从业人员各种不良行为,改善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在经营场所未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及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规定公示事项。
(三)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四)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五)开展经纪业务不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所签订的经纪服务合同未明确有关规定内容。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整治方式
(一)对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面清查、治理,对有投诉举报的经纪机构进行重点检查、整顿。
(二)此次专项整治活动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社会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2014年9月底前报我局。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要及时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扰乱市场秩序、危害房地产交易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及执业人员,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