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前 医疗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

23.11.2017  06:08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逐步理顺比价关系,昨日,西安市物价局联合多部门下发通知,严格执行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备案制,对未达到开展特需服务项目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违规办理备案手续。

三秦都市报 - 三秦网 讯(本报记者郑伊琛) 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逐步理顺比价关系,昨日,西安市物价局联合多部门下发通知,严格执行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备案制,对未达到开展特需服务项目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违规办理备案手续。 

通知》指出,目前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有两项,即特需门诊诊查和特需病房床位,并实行备案制管理。医疗机构在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前,应提出书面申请,将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医技人员条件、基本设施设备等相关情况按隶属关系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填报进行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须按照《 陕西 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对照项目设置规定及诊疗规范等要求严格审核、备案。对未达到开展特需服务项目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违规办理备案手续。 

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公立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理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并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二年。 

关于“新增临床检验项目及价格管理”相关事宜,应严格按照文件执行并做好价格公示,加强对新增临床检验项目的应用、管理和价格负责。 

通知》要求,严格放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抄送管理。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应按申报内容和要求分别填报相关抄送表并按照管辖权限抄送同级价格、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对于各医疗机构抄送的价格如存在与其成本差距过大、价格标准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中最高、价格标准变动幅度过高等情况的,价格部门可对申报价格提出异议,规范、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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