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才:争当“四有”法官 筑牢依法治国基石

21.05.2015  18:15
        习近平总书记在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进行座谈时强调,县委书记要以焦裕禄同志为榜样,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无论是从法定职权、工作性质的角度,一般法官的影响力远不如一名县委书记,但结合法官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肩负的重任,则不妨将“四有”作为法官自鉴自省的“梳妆镜”。法官的职业素质、个人修养及办案能力的高低,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决定性作用。新时期的法官,应对照践行总书记提出的“四有”要求,向法院系统“四有”式的好干部楷模邹碧华学习,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人民法官当“心中有党”。人民法官应时刻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对党和人民的司法事业绝对忠诚,在提升自身审判能力的同时,法官还应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权威,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刀把子”始终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里,听党话,跟党走,对党和人民的司法事业绝对忠诚,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认真审理每一个案件、妥善化解每一个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法官当“心中有民”。《晏子春秋》中有言“意莫高于爱民,行莫厚于乐民”,作为人民法官需有深厚的爱民情怀。在法院、法官前面冠以“人民”二字,应该被视为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部分。“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出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官心中有民的最好展示,也是今天每位法官在司法行动中对蕴含其中的“人民”精神的应有追求。只有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服务群众”,将群众观念落实到具体的司法服务中,司法为民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不断增强群众工作能力,在案件审理、巡回审判、案后回访等司法环节有意识地培养磨砺自身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分析成败得失,不断提升自身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和素养,不断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感受到阳光司法的关怀和温暖。

        人民法官当“心中有责”。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等,无不加重了法官肩上的担子。但每位法官都应当明白,改革是机遇,更是挑战,不能迎接挑战并勇于担当的法官成不了一名合格的法官、一名优秀的法官。“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蓝图已经绘就,人民法官在审判岗位上,要将工作责任与社会责任、政治责任相结合,兢兢业业,尽职履责,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案件,完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方能不辜负百姓的期望和重托。“功崇惟志,业广惟勤”,法官只有“心中有责”,把高度的责任心倾注在审判工作的每一个流程和每一个细节中,用经得起检验的裁判彰显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展现法官的廉洁和正义,才能赢得百姓的支持和信任,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人民法官当“心中有戒”。俗语云“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对于党员干部,党纪国法已经是底线,是红灯。而对于法官,还应有着比其他党员干部更高的法纪要求和道德要求。法官需常存一颗敬畏之心,既要对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存敬畏,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更要对人民群众心存敬畏。同时,法官应时常自鉴自省,筑牢思想防线,提高职业修养,加强自我品格陶冶,讲操守、重品行、做表率,在审判活动中展现出过硬的业务素质、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卓绝的职业风采,切不可用审判权攫取利益,要把各项纪律规定当作高压线、生命线,绝不越雷池半步。

        人民法官处于矛盾化解的第一线,是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广大法官要以“四有”标准衡量己身,以优秀的品格和一流的审判业绩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制中国梦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