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明确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6项权利

01.01.2015  00:24

  最高检出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

明确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6项权利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蒋皓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要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6项权利。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

  规定指出,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严格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3日以内答复;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进行会见;侦查终结前,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规定明确,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包括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告知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

  规定还明确,检察机关要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检察机关要及时安排听取。对于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包括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检察人员必须审查,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规定强调,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要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

规定要求,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