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条例:陕西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免费提供基本文化服务

29.06.2019  08:03

  6月28日,《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举行。据了解,《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明确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免费提供基本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应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介绍,《条例》突出体现陕西文化特色,鼓励加强秦腔、民歌、腰鼓、剪纸等本省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推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条例》以群众需求为目标,明确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向公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收取费用的,应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公布向公众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和时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向公众开放情况。

    公共文化设施应公示免费开放项目和时间

  省文化旅游厅副厅长顾劲松介绍说,目前主要的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等多数实现了免费开放,一些尚未免费开放,国家正在进行调研,未来也会朝着免费开放的趋势发展。

  目前,我省已实现文化馆全覆盖,117个市、区(县)共有118个文化馆(其中岐山县有两个)。全省共有111个图书馆。其中,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汉中市,咸阳市渭城区,延安市宝塔区目前还没有图书馆,榆林市图书馆正在建设中。

  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免费开放内容、开放时间、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开放项目主要为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不同级别的场馆开放要求不同,以文化馆为例,县级一级馆开放项目不低于10个,二级馆不低于8个,三级馆不低于6个。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会越来越大,免费开放的项目会越来越多。”顾劲松说,按照规定,图书馆提供的科技信息一般是不免费的,但陕西省图书馆一直免费。只要条件允许,属于基本的、公共的、均等性的服务,尤其是对特殊人群的服务,能免费的尽量免费。

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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