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提示

03.02.2016  16:04
 

  陕西省境内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不涉及人身伤亡、各方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均可以进行快速处理。具体前往地点在报警电话中民警会给予指引。

  车辆在撤离事故路面之前,应当按照交警提示,对事故现场及车辆进行拍照、固定证据。

  快速处理方式包括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既不限定车型,也不限定金额。也就是说,不管机动车和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财损事故,不管损失大小,车辆只要能移动,基本都适用快速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

  (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有(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后等候处理。有(四)至(六)项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全省各县区均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办公室或快处中心,但是人在事故发生后,均可拨打报警电话,由交警根据事故情况来指引当事人进行处置。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