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职业良知 捍卫司法公正

22.01.2015  14:0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职业良知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孟子•尽心上》云: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其强调良知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同时,依朱熹所言,良知也是独知,即“人所不知而己所独知之地”。可见良知首先是人的一种基本情感,即正常人所具有“恻隐”和“仁爱”之心,主要包括:正直、善良、明辨是非、惩恶扬善等;其次良知是一种常人的内心判断,即人类不学而知、不学而能、先天所具有的判断是非善恶的本能。

      有人认为,源起于先秦孔、孟,发展于宋明理学,大成于王阳明的良知学说,因其泛化的道德说教造成社会的普遍虚伪,王道理想与民主政治无法兼容,讲依法治国就不能讲以德治国。笔者认为,良知在依法治国中仍应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推进有助于社会整体良知的提升,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助力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良知是社会的底线,当下舆论指责某些人屡屡冲击社会底线,就是批判他们丢掉了做人起码的良知。法治背离良知就有可能蜕变为专制,道德背离良知,亦会成为民众的精神枷锁。“人皆有不忍之心”,良知是利他的,是对人的尊重,是一种普遍的生命关怀。因此,良知是法治得以推行的前提和心理基础,理性、崇高的个人良知,为法治建设提高精神支撑,而法治建设的推动,会形成更高层次的个人良知。故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既要通过提升整个社会的良知水平让人心存善念,不想违法,也要加大打击力度让人抑制恶念,不敢违法。只有将法律的外在强制和良知的内在提升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培育检察职业良知、牢固树立五个意识

      第一,自觉树立法治信仰意识。法谚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对现代法治社会而言,法治信仰是全社会不可或缺的精神条件。作为检察官,既是一名普通的公民,又是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权的执法者,就应当比其它任何从业者更加信仰法治,坚定自己内心对法律的遵从。检察官如果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就无从谈起检察官素养。具体说就是检察官要有一种捍卫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建立在对依法治国理性认识基础上的彻透了悟,对法治社会必将实现的一种认同感和归宿感。

      第二,自觉树立敢于担当意识。长期以来,法律规定和条文是明确的,但要求法律毫无瑕疵的被执行,一直是人们的良好愿望。我们所遇见的是法律不断被违反,然后不断被纠正。在这循环反复的过程中,始终需要一个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守护者”或“看守人”。《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有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的职责,四中全会也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因此,在监督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各种阻力。由于利益冲突,真相并不是所有人都希望看到的。在寻找真相的路上,我们便会遇到很多的障碍,受到很多的诱惑,我们可以亵渎自己的灵魂,但是绝不可以亵渎法律赋予我们神圣的职责。要做一名合格的检察官,必须具备克服困难的决心,“在其位,谋其政”,否则将是对法律监督职责悖逆。基于此论述,检察职业良知首当其冲就是敢于担当。

      第三、自觉树立公平公正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坚守检察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通过开展各项检察活动实现司法的公正。一是底线思维--无冤、不枉良善。良知从普通人的情感考虑,就是见不得好人被冤枉,坏人被放纵。具体到检察工作,就是必须严守防范冤假错案件的最底线要求,在案件办理、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中要坚持用良心来判断,坚守疑罪从无的要求,确保司法不冤枉一个好人。二是秉承正直司法品德--不曲解法律,不出入为罪。正直,是一个人优秀的品质之一。具体到检察工作中,就是检察官运用法律,评判是非,惩恶扬善的内在修养。法律行动归根到底都是“”的行动。法律在“此岸”,正义在“彼岸”,作为司法者的“”,是从此岸到达彼岸的桥梁。而这个过程,远远不是执法规范所能够完成的,就需要检察官的正直品行予以保障,做到不曲解法律,不随意出入为罪。三是使命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中全会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总目标。应当说,个案处理的客观公正是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的基础所在,社会稳定则是一系列个案处理的客观公正的积累。因此检察官要敬畏法律,把每一起案件作为对法律旨意的最好词典,让所办的每一起案件成为对法律的最好解读,要让检察官的言行举止成为法律的化身,通过检察官依法办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引起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

      第四,自觉树立司法为民意识。检察机关的人民性,决定了检察工作的核心在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终都归结为如何实现司法为民上。曹建明检察长强调,要把执法为民作为最重要的职业良知。检察官既是法律监督者,也是社会的普通一员,必须知晓社会上最大多数群众的疾苦和对司法公正的渴望。只有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的需求和呼声出发解决问题,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同时在工作方法上,要从普通人的良知出发,带着感情和耐心帮助群众化解矛盾,不能敷衍了事,推诿不管,记得手中执法,心中有情。

      第五,自觉树立清正廉洁意识。曹建明检察长强调,正人先正己。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作为检察官,守法观念、言行示范就显得尤为重要。检察官若是知法犯法,将会从源头上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的一句名言:“执行法律的人如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从事反腐败工作,如果忘了“”字,就可能变为腐败分子。因此,廉洁意识就成为检察官执法工作的最底线要求。

      三、立足本职,做好三项工作

      从自身做起,践行职业良知。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的良知是与生俱来的,所以有“人之初,性本善”、“圣人之道,吾性自足”的说法。儒家特别强调入世,仅心中有善念是不够的,还要“致吾心之良知天理于事事物物”这一道德实践论,只有认真去践行良知,才能达到修齐治平的人格理想。所以只有笃行方为真知,正所谓“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作为一名检察工作人员,应立足本职,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践行检察职业良知,这既是检察工作大局的需要,也为个人修身所必需。

      立足检察职业良知,确保案件质量。 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当今社会处于变革时期,社会各类矛盾交织,面对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当下社会更应提倡正能量,淳风俗,正人心,清世风,找回被遮蔽的良知。检察官在工作中要养成换位思考的习惯。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具体个案处理时要考虑普通群众情感如何对待,要时刻保持敏感的心灵,站在人性的基础项下进行理性思考,时时、案案审慎思考是否正确适用了法律,是否做好了释法说理;同时要注重运用检察职能化解矛盾,注重源头治理,积极向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预防和减少犯罪延伸职能,实现从“重打击轻保护”到“恢复性司法”的转变。

      积极践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在于促进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此,公诉部门面临三大挑战,一是强调起诉要以审判为标准,比过去更加严格;二是各项诉讼活动、证据采信以庭审为中心;三是由过去的侦查卷宗为中心的侦查决定主义,实现到审判决定主义。需要我们在理念上不断更新,工作中持续探索,不断推进该项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公共福祉的最终保障。唯有法律人的良知可以紧紧抓住公平正义的实质,作为一名检察官,只有不断追寻它、感知它,公平正义方可不离法律的左右,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只有这样才能始终保持对法律虔诚、敬畏、崇敬之心,才能真正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作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王文宾 编辑:刘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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