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强行“躺平” 父母有权拒绝“啃老”

11.03.2022  10:11

  田芳昕作

  核心提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成年子女不事劳作,长期依附父母生活,并且心安理得,此类“啃老”现象,早已不是新鲜话题。还有的把父母当成免费保姆,违背父母意愿,要求父母给自己干家务,给自己带孩子,此类隐形“啃老”则更为普遍。当父母的不能一味地无私奉献,要从溺爱思维中唤醒权利意识。如果因为子女“啃老”让自己不堪忍受,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义正词严地告诉子女:“你违法了!

   【典型案例】

  杨某顺系杨某洪、吴某春夫妇的独子。杨某顺出生后一直随其父母在农村同一房屋中居住生活。杨某顺成年后,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经拆迁征收补偿后置换楼房3套。3套楼房交付后,杨某洪、吴某春夫妇将其中一套出售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帮助杨某顺偿还债务,剩余两套一套出租给他人,一套供3人共同居住。后因家庭矛盾,杨某洪、吴某春夫妇一气之下将杨某顺赶出家门,不再允许其在二人的房屋内居住。杨某顺遂以自出生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居住关系,从而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为由,将杨某洪、吴某春夫妇诉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其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路北区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7月作出判决:驳回杨某顺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杨某顺不服,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律师说法】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新建

  南新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因此,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如果父母自愿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这是父母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果父母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子女强行“啃老”,就侵害了父母的民事权利,父母有权拒绝。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拆迁之前的房屋属于杨某洪、吴某春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置换后的房产仍然是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两人如何分配使用涉案房屋,应由两人决定,其他人无权干涉。

  成年子女在其父母明确拒绝其居住的情形下,是否对其父母的住宅享有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可以依据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合同对他人住宅享有居住权,多发生在扶老、抚幼、济困等场合,用以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中,由于杨某顺现已成年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丧失劳动能力,杨某洪、吴某春夫妇对其已没有抚养、扶助义务,亦没有为杨某顺提供住所的义务。因此,杨某顺单纯基于身份关系已丧失对父母住宅的居住权;杨某顺虽无自有住房,但可选择其他居住方式,如租房等。在其无房居住的情况下,是否对其进行帮助,完全系杨某洪、吴某春夫妇基于亲情和道德的自由选择,法律对此并未予以苛责。故在其父母明确拒绝其居住的情形下,杨某顺无法取得居住权。如果其执意在该房屋中居住,则侵犯了父母对该房屋的物权。

  司法裁判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引导人们自尊、自立、自强、自爱。本案的裁判明确了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明确拒绝的情形下,无权继续居住父母所有的房屋,对于成年子女自己“躺平”却让父母负重前行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彰显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引导青年人摒弃“啃老”的错误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鼓励青年人用勤劳的汗水创造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有助于引导社会形成正确价值导向,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传递社会正能量。(记者成全勃)

编辑: 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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