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就业权保障的主要障碍与破解途径

11.12.2014  15:13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大学生就业权和就业保障概念,从我国大学生就业保障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造成的后果角度,引出实现大学生的就业权保障和时代需求契合的重要性的观点,然后从受教育、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角度对比国内外大学生就业权保障的差异,进而阐述我国在该方面应该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    就业权      就业权保障      职业教育          法律法规     

        当今世界风云变幻,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科学技术发展迅速,世界范围的经济竞争、综合国力竞争,实际上是科学技术和民族素质的竞争。正如皮特.德拉克和迈克尔.波特的观点:知识经济和知识生产力是国家在国际市场中竞争的关键。可见时代的一切发展进步离不开知识,知识要发挥作用需要转化为生产力,更需要创造性,由于知识的力量需要教育的配合,政策的扶持、法律法规的保障,所以,在21世纪,要想在国际竞争中争取战略主动地位,就要迎合经济发展的需求,在符合市场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下,相应改革教育,发展校内、校外的选专业、受教育、求职、就业等一体化和全程教育,并且用法来巩固相关体系,保障大学生的教育和就业工作顺利进行,进而把我国发展成为知识强国、经济强国。

        一、就业权及就业权保障概述

        就业权,即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作为劳动者赖以生存的一项一本权利,受到各国宪法和法律的一致保护。劳动就业权主要包括三项权利,即自主择业权、平等就业权、非法定事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就业保障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国家在促进就业的过程中保障其获得工作机会的权利  。就业权益保障指的是毕业生毕业求职的过程中所享有的国家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以使大学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的权益。就业权益保障是依托于就业权的保障的。

        只规定就业权而不规定如何保障就业权的实现是“纸上谈兵”,所以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做了大量工作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例如:从统筹分配到市场调节、政府引导,再到双向选择,适应社会发展调节劳动者就业;建立职业培训体系,推动劳动者就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诉讼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及侵权行为的究责。

        二、我国大学生就业的现状、问题及危害

      (一)我国大学生就业的现状

        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已经到了严峻的形势

        1.从大学生人数来说:

        我国为了更多人能够接受较高的教育,提高公民的素质,所以决定扩招  。从1999年扩招以来,我国大学生以每年60-70万的速度在增加,实现了精英化教育到大众化教育的过度。

        2.从大学生就业情况来说:

        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生的人数也在增多,但是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以及习近平上台以后提倡的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简化人才,所以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如何促进大学生就业,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成了当今的热点话题。

        (二)我国大学生就业权保障面临的问题

        大学生求职就业的过程中因为利益主体的多样化所以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单位方面、企业方面、社会方面、学校方面、大学生方面等等,只有认识不同主体的利益,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1.合同签订形式不清楚造成就业权益难保障

        有些大学生对于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的区别不太清晰,对于合同的形式要件(口头或者书面)也不太在乎。

        其实这些是大学生就业权保障的首要条件。就业协议针对应届毕业生的,根据二者的区别,一方面,大学生应该避免先签订劳动合同而造成校方难以维护其权益。另一方面,大学生应该避免只签订就业协议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这样用人单位有可能因为不想签订合同而乘机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同时,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在关键时刻逃避责任。

        2.法学素养低造成合同约定内容不利于劳动者就业权实现

        试用期与违约金的约定、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约定、钱财条款(抵押金、定金等)、劳动报酬的约定,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有些大学生对于工作的需要比较迫切,加上法学素养的地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不会太关注合同内容,这样就给用人单位侵犯大学生权益带来契机。

        比如单位会利用多次签订试用期或者试用期一到就借口辞退劳动者;在违约金的约定上,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竞业禁止条款和服务期才可以约定;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许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劳动报酬尽量写在就业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符合俩个最低标准,即当地最低劳动工资、用人单位相同岗位的百分之八十或者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一减俩加情形条款无效,出现争议的做不利于单位的解释。

        3.其他就业权保障上

        就业歧视:性别、户籍、专业、学校等。有些地方处于当地保护主义,对于外来人员极为排斥,还有些单位为了省事,只录取本地户口的大学生,更有甚者,为了提高自己单位名气而只录取好的大学的大学生。在一些女生也可以的工作岗位却只招牌男生,这样的就业歧视很大的影响了大学生的就业选择权、平等就业权。面对这样的一个形势,我国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监察部门没有做出强有力的回应,使得这种现象知而不治。

        有时候用人单位甚至会与劳动之签订生死协议,如约定“如发生意外,单位概不负责”“后果自负”等,以此逃避个人责任,还有些单位只约定劳动者的义务及应聘方的违约责任,而不约定单位方的义务和责任,这种种都不利于劳动者的就业权保障。

        (三)我国大学生就业权保障不力的危害

        1.损害大学生利益,不利于大学生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不论是单位方面还是政府方面,种种的侵权行为和不完善的政策使得大学生的就业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比如就业选择权、平等就业权、非因自愿而失去工作机会的权利。这使得大学生上大学的初衷不能得到完全实现,大学生上大学不光是为了吸取知识,提高个人素养,跟随时代的脚步,更是为了能有一技之长,将来实现个人价值,也能养家糊口,而目前的难就业、就业被侵权的现象却是非常的普遍,可见我国的法律没有实现其原本的价值,只是宣传性的阶段。

        2.不利于资源充分利用,进而不益于国家建设

        国家的建设主要依靠的是知识,人才是知识的携带者,大学生正是人才的主导部分,是国家重点培养的的对象,如果就业市场不能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各取所需,就不会有市场二元分割现象,更不会有供需失调现象,我国的发展也会更加快步稳定,不管是东、西、中部,还是南北方向,经济都会更加发展。所以解决目前大学生就业权保障问题十分严峻也十分重要。

        3.不利于社会和平稳定发展

        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不光和个人有关,和单位、政府有关,和国家建设有关,还是社会稳定有关,只有就业权保障问题解决了,大学生的温饱问题才能解决,也才能实现个人价值,国家的稳定健康发展才能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4.国家法律制度起不到实质作用

        大学生就业权及就业权保障问题设计到很多法律法规,而且涉及到大学生、单位、学校、政府四方主体,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良好解决,那么势必会造成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收到质疑,并且单位的蔑视法律更是促进了这一步的发展。

        三、我国大学生就业权保障的主要障碍

        (一)个人因素

        就业权保障未完全实现和大学生有着紧密的关系。当今人才市场需要的是信息畅通、交际关系好,工作能力、就业能力、沟通能力等综合能力高的人才,这样的人才适应性也强。但是,仅靠学校的有限资源是很难适应市场需求的,所以,一方面,大学生需要时刻关注市场的变化、国家的最新政策、就业的需求等,同时取长补短,不断完善个人技能,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变化,同时易于找到工作;另一方面,大学生除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大学生职业规划课及其他基本课程以外,还应该自学一点和生活、就业有关的法律,这样才能明白就业权的内容、什么是侵权、侵权的时候如何救济等法律程序。

鉴于当前大学生对学校的资源利用率都不高,而且自学能力还有待提高,所以对保障就业权有关的法律都不太熟悉,以至于生活中经常出现侵犯其权益的现象自己还不知道,或者知道了却不知道该怎么救济。

        (二)学校职业教育不全面,导致大学生求职就业以前理论基础不够,法学素养较低

        在职业教育方面,大学只有职业规划课,而且不是作为必修课来上的,这就导致很多大学生没有把这门课程作为重要的课程来对待,很多人甚至采取逃课、应付考试的态度,所以这门课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在法律素养方面,大学也只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更多的会有《民法总则》等,但是这些都只局限于表层,而且涉及的东西太少,缺乏全面化、系统化,起码能够应付日常求职就业需要才可以。

        (三)企业的偏好

        根据现在单位就业岗位精简原则,单位招聘原则也逐渐在改变,由原来的看重就业能力、操作能力转向学校的招牌、学生的专业,比如希望招牌985、211学校的,招聘一本或者硕士学历的,招牌男生不招牌女生等,这样自然而然就使得很多专科学生也得做的工作却招牌了本科大学生或者研究生,女生也能做的却因为种种原因只招牌男生。这样的就业歧视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自由择业权、平等就业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失去工作机会的权利。

        虽然国家明文法律规定,禁止就业歧视,即禁止在招聘的时候只招男生或者只招女生,只招211或者985等,实现平等就业,但是因为  岗位的特别除外。这个规定只是原则性、号召性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如果有这样的行为应该怎样得到救济及救济途径,还有监管单位的具体责任。所以,就造成很多单位侵犯就业权的现象却很少有人举报的泛滥现象。

        (四)政策的不到位

        目前,我国针对大学生就业权保障的政策有:

        1.求职阶段,2013年我国颁布《2013年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内容包括: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等地区就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大力促进就业公平;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2.就业阶段如下政策: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发展经济;为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整体素养,加强就业能力,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其中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和在职培训四种,其中涵盖了初级、中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其他适应性培训等层次    。

        以上皆是我国政府针对大学生就业以及就业权保障的政策法规的优点,但是在优点的基础上就是缺点。我国本来在保障大学生权益方面起步就比发达国家晚,加上法律法规制定的还不完善,很多都带有政策性、号召性、宣传性,而且最大的问题在于,这些政策没有广泛被老百姓所知,对大学生而言,也只是一知半解,所以这些政策并未起到实质性、广泛性作用。具体有:

        专业选择上,不能完全按照个人兴趣选择,因为很多学校有成绩和比例的限制;学校就业指导不够个性化集中化而非个人化、专业化的就业指导不利于大学生就业权的保障;国家实行的实习基地政策也不能普遍化落实到毕业生上,对于农村大学生就比较难操作。同时,一些招聘的户籍限制也影响大学生的就业。在就业优惠上不够到位,很多大学生不愿意到中小企业和偏远地区就业,除了条件艰苦意外,工资待遇等也是重要因素,所以国家有必要调整对于这些企业和地区的优惠政策,或者通过补贴企业来优惠大学生,或者直接提高大学生的待遇。

        (五)法律规定

        就目前来看,我国保重大学生就业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也批准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赋予同等报酬公约》、《就业政策公约》等国际劳工公约老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

        1.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进步之处: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在以前的劳动法基础上有所进步之处,比如例如规定了禁业限制条款、保密条款;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中,扩大了经济性裁员的范围;增加了违法解雇的双方赔偿问题;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侧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2.新的劳动法的不足之处  :

        (1)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时候,没有明确劳动者的范围,这使得劳动者成了一个广泛的概念,缺乏具体可操作性;

        (2)劳动法自身也存在不足,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比如签了俩次固定期限合同以后,如果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都必须签订,而且过于强调书面合同,这个不但带有强制性,而且损害单位固有的法律规定的自由选择权。

        (3)劳动合同法本身配套体系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实质意义的实现,比如我国保险业的不完善,影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用的积极性。

        (4)全日制工资的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非全日制工资的支付周期,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全日制工资的支付周期。

        (5)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这个规定过于绝对;禁止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设置违约金,这条不利于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

        四、我国大学生就业权保障不力的破解途径

        (一)学校方面:

        学校除了《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大学生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以及其他和法律、职业教育有关的课程外,还应该挖掘实际数据和案例,加强大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充分实现受教育权  ,而且为就业打下基础,为劳动权的实现打下基础;在老师方面,也要加大专业化、职业化等的要求,适当的也可以对一些国家政策、经济形势、市场就业等信息进行测试以评等级,督促老师减少无关业务的工作,全面认识了解市场就业信息,在教学中给学生灌输相关信息,为学生的职业选择打下基础;

        同时灌输法制基础知识,保护大学期间及刚入就业市场大学生的基本利益:很多大学生连法的基本知识都知之甚少,在签合同、就业、招聘、辞职等方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不知如何维护的现实案例多之又多,不光影响大学生的法律素养、职业综合素养,还影响其以后的职业选择。所以有必要给大学生灌输法制理念和法的基础知识、现实案例等基本法制知识,让大学生学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国家政策体系方面:针对我国目前的就业行情,我国有必要发挥自身宏观上的优势来调控就业市场,比如采取户籍制度作为登记制度而非身份识别制度,采取就业奖励措施鼓励大学生到需要的边远或者中小城市、中小企业去就业,完善“双向选择”的就业市场,鼓励终身教育和技术考核制度等,以人为本,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体系,为解决大学生的职业选择和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现象奠定基础;

在实现供需双向选择和就业的基础上,一方面政府应该努力挖掘产业和岗位来安置大学生就业,另一方面,加大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现从“打工型”就业向“创业型”转变,最后完善完善就业权保障部门体系和监管力度。

        (三)法律体系方面:日本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及OJT训练和“岗位轮流制”培训模式、德国的《职业培训促进法》及“双轨制”职业培训制度和美国的《职业培训合作法》及合作制职教模式等都值得我国借鉴,我国虽然也鼓励劳动者和企业都参加培训,但是很多方面还有不到位的地方,比如我国对于劳动者权益、待遇奖励措施、职业教育设施设备和资金投入、人事管理模式、培训模式等都欠缺,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在解决就业方面实施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大学生就业培训制度,以经济形势和科技发展为导向,从而满足劳动力和企业的双方需求,有效应对大学生职业选择和市场的二元分割现象,最终得到双赢。

在保障大学生就业权实现的同时,也应该正对上面提到的十点就业权保障的主要障碍来晚上2008年劳动合同法,并且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劳动监察部门的监察力度。只有就业权实现、就业权也得到良好保障才是真正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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