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6.03.2015  12:32
      记者从3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了解到,正在审议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在微调生育政策和奖扶政策、适应改革发展新情况上有了新的变化。
        由于移民搬迁、乡镇机构改革和撤组并村,有的地方出现了同村存在不同生育政策的现象。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下列情况可适用农村居民再生育规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以及人口稀少高寒山区农村居民搬迁到非高寒山区居住的,自享受之日起和搬迁之日起,三年内继续执行农村居民再生育规定。
        针对目前存在的出生缺陷、人口比例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对人工辅助生育、婚前医学检查作了规定: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施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民政部门应当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医学上人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养老奖励扶助金有了新的修改,规定每月分别不低于三十元和一百元,并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条例还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规定计生家庭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政府应予以补助或减免,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对失独家庭的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         (耿薇)